Re: [討論] 抗告全部駁回!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9-06 19:14:09
※ 引述《lavarslaker (球爸)》之銘言:
: 剛剛看到新聞消息,
: 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的抗告,
: 全部被高等法院駁回
: 柯文哲這邊我看也不敢抗告了,
: 提抗告再被駁回是自取其辱而已
: 更好笑的是,邪教草還要吵圖利除罪化,
: 現在是地院、高院所有法官,包括劉德華,
: 都認為京華城的容積率擴充是違法的
: 邪教草快去土城營救你家阿北
: 我要看你們演出颶風營救了
一、
一審案號:113年度聲羈字第426號
二審案號:113年度偵抗字第1846號
理由要旨: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
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
疑均屬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其中被告沈慶京並有逃亡之虞
,被告吳順民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
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2人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沈慶
京雖曾戒護就醫,然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之情形,附此
敘明。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施育傑、受命法官魏俊明
二、
一審案號:113年度聲羈字第435號
二審案號:113年度偵抗字第1817號
理由要旨: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
串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
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
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目前身體狀況,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之情形,附此敘明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鍾雅蘭
全部都只是簡單用「原判決無違誤」等文字駁回
感覺看來,柯文哲真的兇多吉少,還不如在看守所想著要怎樣脫罪更好吧...
被查到鐵證如山,撇清關係已經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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