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八卦版在吵,真的覺得
這麼清楚的事情還要吵喔
都市計畫法第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他有說是市政府可以隨便給嗎?
依前條規定辦理沒看到?!
總之你不能隨便給,要依照規定給。
那我們來看台北市市政府是依照哪條
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
畫案,翻到第17頁
「本計畫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準用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這幾個字看到沒
好,那你要回答我,為何麼可以準用
京華城不是都更阿
為何可以準用
喔可以這樣準用喔
京華城可以準用,我家為啥不能準用
我也很想840%阿
講個道理我聽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