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訴」叫作政治迫害,
「還原犯罪事實」叫作編故事,
媒體、名嘴縱使風聞言事,也比不上木可的朝言夕改、眼眼瞎說;柯黨的胡亂比附、引喻
失義。
有人拿扁案作比較,但阿扁當時是總統,扁案發生前是採「法定職權說」,扁案後才創設了
「實質影響力說」,就法論法,阿扁是真的被突襲。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一、二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
理市政」,副市長、祕書長、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外,都是市
長任命的。
因此,除了競選經費申報案外,其餘與市政相關的案件,根本是市長的法定職權,其實用不到
「實質影響力說」。
如果,柯黨的辯詞只剩下「政治迫害」、「黨國」、「不知道」、「便祕」、「小額理財
」...等等,這些蒼白無力的自圓之說,那只能說:
很可惜,檢察官及法官們,以及絕大多數的台灣人,並不是蠢痴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