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上,為了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設辯護人在場權的制度,為偵查不公開
原則的例外。
此外,如果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也可以例外允許公開部分的偵查內容或程序。例如
,涉及社會重大犯罪事件時,偵查者如果將部分內容透露給新聞媒體,可以「主張公益阻
卻違法」。
偵查不公開主要是拘束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例如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新聞記者、一般社會大眾
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拘束的對象
今天媒體可透過檢調線透露部分案情
阻卻某些犯罪嫌疑人或共犯繼續違法亂紀
那可以想說1500的資料確實
讓共犯有所嚇阻,進而取得更多證據
證明被告並不是他說的「不知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