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372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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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也就是說,原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維持有效。
上訴人(華夏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新竹市政府將系爭土地(原軍事用地)變更
為醫療用地,並將容積率提高至450%的處分,提出的訴訟敗訴。
案件背景:
新竹市政府將一塊原屬軍事用地的土地變更為醫療用地,並規劃興建兒童醫院。
為了滿足兒童醫院的營運需求,新竹市政府決定將該土地的容積率從原本的250%提高至
450%。
鄰近的華夏金城社區居民認為,提高容積率會對他們的居住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提起
訴訟。
法院判決理由:
都市計畫變更的合法性: 法院認為,新竹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進行都市計
畫變更的程序合法,並符合法定要求
公益性與必要性: 法院認為,興建兒童醫院具有公益性,可以改善新竹地區的醫療資源
,提高兒童醫療服務品質。
利益衡量: 法院認為,新竹市政府在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時,已經充分考量了各方的利益
,包括居民的居住環境、醫療需求、交通影響等,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和評估。
程序合法性: 法院認為,新竹市政府在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的過程中,已經充分踐行了公
開展覽、說明會等程序,給予了民眾參與的機會。
法院駁回上訴的主要原因:
上訴人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多數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或者無
法推翻原審的判斷。
法院對都市計畫的自由裁量權予以尊重: 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屬於具有高度專業性的規
劃行為,法院對於行政機關的規劃決定應給予一定的尊重。
法院認為新竹市政府的決策是合理的: 法院認為,新竹市政府在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時,
已經充分考量了各方面的因素,其決策是合理的。
結論:
法院認為,新竹市政府將系爭土地變更為醫療用地,並提高容積率的決定是合法的,符合
公共利益。因此,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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