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說一 明知違法裡的違法是誰說了算?
我們先不討論 到現在北市府還不知道違不違法
但幾年前柯P卻可以明知違法的這種邏輯謬誤
我就問各位明知違法裡的違法是誰說了算?
監察院糾正? 監察院又不是法院 憑啥它說違法就違法
行政法院? 我個人認為這它說了算 畢竟這本來就是行政事務
一般法院? 法官哪來的專業去判斷行政程序違不違法
如果可以 那行政法院判合法 一般法院判違法
那要聽誰的?
至於市政府 看到54088 連夜嚇到我不管了 改找第三人去決定 之前決議通通作廢的鳥樣
就不用列入考慮了。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