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佩琪會不會證人轉被告啊 ? 供詞兜

作者: Croy (科洛依)   2024-09-10 15:39:49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之前陳佩琪被爆說有拿大筆現金存到ATM去,然後陳佩琪還有陳智菡都說
: 這個170萬是亡母的手尾錢。
: 現在好了檢廉又追查出 這筆金額暴增到600多萬
: 而陳佩琪稍早已經去廉政署報到了,準備應訊
: 檢方對於陳佩琪的說法一變再變,會不會搞一搞 陳佩琪從證人變被告啊 ?
: 感覺陳佩琪根本就像是是詐騙集團的車手,負責把錢存到水房去的
第三夫人 一定要把這些錢確確實實的交代
如果沒辦法交代
會讓柯文哲加一條 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
(一) 須財產有異常增加之事實
所謂財產異常增加,是指公務員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最近
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始負有說明之義務。此項財產異常增加之事實,應由檢
察官負舉證責任。
(二) 不包括行為人犯罪前所擁有之財產
本罪須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一年間有財產 異常增加之情事。
(三) 得命公務員說明者限於承辦案件之檢察官
其他人無權要求說明。
(四) 公務員僅就其來源可疑之財產負說明義務
本罪侵害法益為國家對於公務員之廉潔性要求,而公務員負有說明義務之客體則以其來源
可疑之財產為限。至於該應說明來源之財產,是否已依法申報,在所不問。
(五) 須公務員違反說明義務
所指違反說明義務,係指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
白話文就是 檢察官查到你一筆可疑收入
你就要負責說明
柯文哲說 陳佩琪負責管帳的
因此說明的責任就落在陳身上
如果陳佩琪和柯文哲都無法說明
那就是犯了 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
這條還好 沒有很重
三年以下而已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