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hhhhaaaa (你是個好人)》之銘言:
: ※ 引述《a90636 (何昶)》之銘言:
: 正常情況下你的法源依據是對的,京華城理應要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積
獎
: 勵在內的上限,容積獎勵是另外計算的。
: https://i.imgur.com/Ogm9qwb.png
: 監委言下之意就是說,《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商三上限為56
0%
: ,除了從第十一章(第79條~第80-5條等)的法條尋找獎勵以外,沒有其他法條可用。
: 雖然第80-2條是可以超過20%甚至達到30%,但我記得好像有上位法規規定,容積獎勵加
上
: 容積移轉等方式,加起來總量不能超過50%,又或者這好像是都更的規定(容積獎勵+移
轉
: 等
: 方式總計不能超過50%),而都市計畫不能超過都更,也是合理之事,不可能讓他獎勵30
%
: 又
: 自購轉移30%,總計達到60%這種事發生。
台北市單就容積勵本身沒有上限規定,容積獎勵+移轉容積才有50%的規定,
定在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9條前項。
: 重頭戲來了,我告訴你京華城為什麼不用第79條~第80-5條去申請獎勵,以下是時間順
序:
: 請看109年12月24日,台北市都委會第775次會議紀錄,審議事項二(京華城都市計畫案)
,
: 點開底下的「B-2會議當天簡報」:
: https://tinyurl.com/35zsncdt
: 申請人(京華城公司)表示,我們的建築物達不到土管條例第79條、第80條的條件,因為
跟
: 我們的建築設計不合、安排不當,或者跟周邊區域安排不適合。
: https://i.imgur.com/9FMHHe7.png
: 接著講解第80-1條也達不到,因為沒有建設空間、規劃會重疊到。
: https://i.imgur.com/8m8oeVW.png
: 接著講解第80-2條辦得到,但我們不想繳回給台北市70%代金,所以不考慮這條。
: https://i.imgur.com/hthm2NP.png
: 接著講解第80-3條辦不到,因為舊建築前面沒空間做綠地和公益設施。
: https://i.imgur.com/RVKfvGP.png
: 接著講解第80-4條、第80-5條,本案都不屬於相關範圍。
: https://i.imgur.com/SujcYw1.png
: https://i.imgur.com/IYgqYiB.png
: 簡單來說就是,你們的獎勵條件我都辦不到,但我還是想拿獎勵,所以我要用都市計畫
法
: 第24條,來申請自行提出計畫案,達成其他的公益性、對價性,來取代上述的公益付出
條
: 件,另外拿獎勵。
題外話,公益性對價性這些名詞,是都市計畫相關的業務才會考量的通則嗎?
: 申請人(京華城)的簡報看完之後,都委會第775次會議就開始有委員們討論了:「你辦不
到
: 條件是你自己的問題,不是台北市或市民的問題,為什麼達不到要求還想拿獎勵?」
: 另外也有委員認為京華城必須要付出其他公益性、對價性的條件,才可能讓他們自行提
出
: 的計畫書裡的獎勵通過放行,京華城自行提出的付出事項是否真的對市民有公益,這些
需
: 要委員來討論。
: 再看110年3月18日,以及110年7月1日的,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專案小組會議,第一次、
第
: 二次的會議,簡報以及會議記錄,都是在討論上述同樣的事。
: https://tinyurl.com/3d9rywz3
: 再看110年9月9日,台北市都委會第783次會議紀錄,審議事項一(京華城都市計畫案),
基
: 本上還是同樣的討論,討論更細部的京華城建築物內、建築外的交通、疏散與排水、公
共
: 設施,有什麼具體的規劃,能給市民帶來什麼樣的公益貢獻,才符合他們想申請獎勵的
公
: 益性、對價性等等。
: https://tinyurl.com/yn6hjzhj
: 至於京華城提到的「地下層開挖率70%以內」的規定,指的「是110年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
: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參考範例」的建議檢討事項:
110年?我點開是寫112年。不過也不重要,反正其他也不滿足
: https://www.arch.org.tw/Laws/bulletin_more?id=c964cb3e1cab42d2a366cf60f4e770
6a
: : 至於有些人說什麼560%以上就是違法,我看完當初的行政判決(台北高等行政 107,
訴,
: 12
: : 06),完全得不出這樣的意思。法官的意思是說,原告(京華城)請求恢復80年計畫
案
: 所
: : 載允建樓地板面積之記載,也就是容積率為651.52%,沒有理由,僅限於「那一次」
而
: 已
: : 。但是並沒有說以後符合的容積獎勵不能超過這個商三的560。
: : 什麼意思?因為以前沒有這個規定,是黃大洲主政台北市的時候,因為各種理由開給
京
: 華
: : 城這個量,而執行似乎是阿扁主政的時候。所以法官的意思是阿扁條款不能再用了,
基
: 準
: : 容積率要回到既有的法規去算。至於將來審的會不會超過600、700?那就要看你符合
不
: 符
: : 合獎勵容積的本事了。但沒有說你就因此都不可能超過651.52,更沒有560以上就是
違
: 法
: : 的。
: 是的,560%是容積率的上限,不含容積獎勵在內,容積獎勵另外算;而他們依據都市計
畫
: 法第24條自行提出細部計畫案,也被都委會通過放行了;所以現在的問題依然回到,他
們
: 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理嗎? 都委會委員們的判斷有
受
: 到
: 市府介入影響嗎? 彭振聲是都委會會議主席,有強行通過的疑慮嗎?
: 這些討論會成為接下來是否起訴柯文哲、彭振聲的基礎。
所見略同。這個案子的爭點已經蠻明顯到沒啥好爭論(只剩專家意見跟證據),正常情況
就是去看市府用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25條和都市計畫法23條這兩個上位法源繞過下位
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自創一個架構上類似都更獎勵但比它更嚴苛的細部
計畫,能不能說服法官有法廉字第 10305037860 號函釋的個案裁量餘地。
但老實說我不知道到底要怎麼樣在刑事庭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在普通法院
得到判決違法的結果(行政訴訟法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
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除非是不違背職務貪污而非圖利或違背職務貪污。
所以我也對羈押就很感冒,聲押前要滿足「犯罪嫌疑重大(刑事訴訟法101條)」。
如果假設是至少用不違背職務貪汙的嫌疑羈押,好歹你聲押前也要有確定的金流嫌疑;
如果假設是用圖利罪,其中一個要件「違背法令(刑法131條)」,根據剛剛所提,也無法
在刑事庭得到結果。
….那到底是在羈押甚麼….?
建議修法一下。羈押以還沒被行政法院事實認定的違法嫌疑成立的罪名去押人,這邏輯上
有很大的毛病。
除非有人認為同時在行政法院打訴訟可以在羈押時間內得到結論,但有可能嗎?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五條:
「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二年(承審才要被警告)」
像我原始文章中中提到<臺北高等行政 107 訴 1206>得到判決結論也花了一年半。
更何況目前這個案子還沒有要先去行政法院訴訟的意思
用法律政治鬥爭這是難免,但確定要這樣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