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24-09-12 09:35:40
: 是的,560%是容積率的上限,不含容積獎勵在內,容積獎勵另外算;而他們依據都市計畫
: 法第24條自行提出細部計畫案,也被都委會通過放行了;所以現在的問題依然回到,他們
: 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理嗎? 都委會委員們的判斷有受
: 到
: 市府介入影響嗎? 彭振聲是都委會會議主席,有強行通過的疑慮嗎?
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這條只是讓你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自提計畫,根本沒說你市府可以隨便審查不受限制
市府依據第24條規定還是要回去用23條審查
然後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內政部確實也有訂立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依照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這邊就明白告訴你
細部計畫核定審查原則就是不能逾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然後台北市政府自己有沒有分區管制規定?有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商三容積上限是560%
第11章規定容積獎勵要怎麼給
沒有任何一條告訴你可以自創容積獎勵
所以京華城案20%的容積獎勵很明顯已經違法
這些都是監察院報告寫的 非常淺顯易懂
我不明白到現在還能凹沒違法
凹要等行政法院判決的是怎麼回事?
最好笑的是黃國昌
一邊講誰來認定違法
結果自己之前在比這件犯罪事實還不明確的案件一天到晚狂砲轟
他都不會為自己雙標成這樣覺得丟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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