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第 34-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
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
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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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好呀,台灣省
這邊附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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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話說完,誰贊成,誰反對?
台灣省將重返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