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久不務正業了,是該回歸本業一下。
關於京華城弊案,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一些KOL也藉此發表意見,但其所獲得的都只
是片段資訊,根本沒有觸到本案的基礎核心,亦即京華城的容積率是怎麼從300%,392%,
560%,646%,一直到今天的840%,這一篇文章就仔細來分析一下京華城案的前世今生,以
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
這個案子是這樣子的,當初威京集團花了十億元取得唐榮公司的土地,向台北市政府申請
使用分區變更,由工三300%變成商三560%,當時的都委會要求捐地30%才准,而威京則要
求可建樓地板面積12萬284平方公尺,換算容積率為646%,而黃大洲居然准了!
而事後京華城因為經營不善要改建,在重新聲請建照的時候,郝龍斌市長認為其容積率計
算應扣除捐地的30%之後計算,所以就變成560%*(1-30%)=392%,以商三特的方式發給執照
,但京華城不服,向監院陳情,經監院提出糾正案後才回到560%。
當時的都發局就以商三560%,並刪除可建樓地板面積12萬284平方公尺條款發給建照,京
華城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都遭駁回,後進入行政訴訟,北高行以其捐地30%所取得可建
樓地板面積12萬284平方公尺僅具有一次性,在其完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並興建大樓後
就已使用完畢,不得於新建案中主張,因而駁回京華城的請求。
所以京華城透過應曉薇去與KP召開便當會,硬是以自提細部計畫的方式送入都委會,要求
容獎20%+容移30%,共計50%,妄圖恢復被法院駁回的容獎樓地板面積,起初都委會的執秘
以京華城所提的細部計畫與當地使用分區計畫無關,不符合都計法第24條及台北市都市自
治條例第 5 條的規定駁回,而KP居然透過撤換執秘方式來強行護航,甚至不惜更換反對
意見的都委,來強行過關。
而其更誇張的是,明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就有規範容積獎勵的要件(第十一章
第七十九條以下),而京華城案不是不符合該獎勵要件,就是京華城覺得該獎勵條件過於
嚴格,不願支付相關成本,而台北市政府居然為其量身訂做,創造出法無明文規定的容積
獎勵,甚至在沒有法律授權(準用)的情況下,自行透過解釋準用都更容積獎勵之規定,給
予其高達20%的容積獎勵,毫無考量其容獎與京華城付出比例的對價性及公益性,甚至逾
越都委會的職權,才會衍生成今天的弊案!
而這些KOL居然不了解本案的來龍去脈,也不知都市計畫法規的層級體系,就隨隨便便抓
了一個法條胡亂解釋,把容積獎勵的上限曲解為容積獎勵的授權規定,在那邊妖言惑眾,
欺騙小草,指鹿為馬,顛倒是非,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