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賴清德瑟瑟發抖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09-13 15:12:56
笑死,小草法盲又在耍寶了,拿著一知半解的法律條文來胡扯,欺騙社會大眾
※ 引述《waynecode (韋恩咖啡)》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賴清德瑟瑟發抖
: 時間: Fri Sep 13 13:18:43 2024
:
: 消化完過去一個月發生的事情後
:
: 馬迷,我
:
: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原因如下:
:
: 1. 沒有金流
:
誰告訴你沒有金流就不會構成圖利的啊?那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也是沒有
查到金流啊?為什麼還被依圖利罪重判九年?可以解釋一下嗎?
: 2.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
: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
: 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
:
: 該條例並沒有制定細部計畫容積率的上限
:
誰跟您說沒有的?
同條例第26規定
市政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使用分區用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再予劃分不同程序之使用管制,並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理。
台北市議會乃制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25 條一項就規定,
商三的法定容積率上限是560%,你法條只看一半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嘛?
: 3. 〈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說:「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
: 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
: 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
: 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
: 4.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2 條
: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
: 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 ;
:
: 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
: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
: 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
: 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
: ====
:
: 以上,馬迷我消化完過去一個月柯文哲的新聞後,做出一種結論:
:
: 1.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沒有細部計畫容積率的上限,所以台北市政府有權比?
: 其他相關法律來制定容積獎勵。
笑死!誰告你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制定法律的啊?你法緒不及格嗎?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
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且依釋字第443號解釋: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
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
必要,乃屬當然。
容積獎勵屬受益行政處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自有法律保留之適用,再依地方制
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應由地方立法機關為之,而台北市議會乃制定有臺北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其中第 十一 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第 79 條
以下就是有關容積獎勵的規定,台北市政府要辦理容積獎勵就必須依照該條例為第
79 條以下之規定辦理,而不得由無權限之都委會自行創設容積獎勵!
:
: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2 條提到
:
: 1. 三十年以上建物,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 2. 或是滿足以下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
: a. 採綠建築規劃設計
: b. 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
: c. 應用智慧建築技術
: d. 納入綠色能源
: e. 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
聽你在放屁!
第一,台北市是直轄市,什麼時候輪到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你把台北
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放到哪去了?
第二,34-2條一項的法條結構是三十年以上之危老建築
1.得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容積重建
2.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
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
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前提都是危老建築,同條第三項甚至還規定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建者,
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寬建築容積,就很清楚的告訴你其適用條件是危老重建
,你連條文都看不懂,就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
第 33 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應依下列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內訂定容積管制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
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
配置情形、地形地質、發展現況及限制,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管制。
二、其他使用分區,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符合分區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改建時其容積規定與建築物管理事
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定。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市)政府認
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
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https://reurl.cc/DlqNAj
結論:小草們的法學知識真是脆弱的不堪一擊,隨隨便便看到喜歡的條文就拿來用了
,完全不管其層級化的規範,有無違反上位法規,甚至任意曲解法條,將完整的條
文切割適用,只挑對自己有利的,對自己不利的就刻意忽略,這只能騙騙一般不懂
法律的法盲,拿到法庭上主張絕對是被法官打臉的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