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算是都市計畫相關專業的,最近阿北的案子實在很有感,學弟妹以後小心了隨時可能會
變考題喔XD 想說結合自身所學,從學理法律切入,試作深入淺出的分析。
其實都計地政類的申論寫起來和法律一樣複雜,我完美主義發作一定要考據完整才比較放心
,但這幾天天周刊越爆越多,我忍不住了XD先發一些比較好解釋的。
其實京華城這個案子大眾都說到爛了,就是認定上他不是都更也不是危老,所以你不能把兩
者的容積獎勵放到他身上“準用”,就算假使它真的可用都更,它獎勵後的回饋也會有合不
合理的問題。以下主要針對這兩個問題作討論。
這裡先解釋幾個觀念,土地相關法規在實務解讀上,是要結合多條法律一起看的(一堆相關
的民事法、公法都要考量),不是只揪著土地法或都市計畫法的某個字眼就能輕易解釋,所
以之前才會有學者說京華城案申請欄目僅以“都市計畫法第24條”為由,過於草率,就是此
理。
第二個觀念是,都市更新只是都市計畫的一個子類,都市更新不等於都市計畫,簡單來說就
是一個是子集,一個是母集的概念,舊市區更新的課題是都市計畫的其中一環,故不能混為
一談。
第三個觀念是,在臺灣的都市更新規則制定的時候,不像德國是把都市更新和其他都市計畫
子類目作平級的存在,因此德國在做上層規劃(比如劃設分區)的時候,就會考量到這一個
舊市區應該怎麼更新規劃。而臺灣在都更上,是採一棟棟建築認定的,所以使得都市更新條
例不完全是規劃方面的邏輯,而是往建管方面去解釋,簡單來說,都市更新條例是“特別法
”,所以為什麼此法所規範之相關內容如果和都市計畫法等法相衝突時,會先被拿來適用,
便是這個原因。
第四個觀念是,法定規範的容積率是在沒有任何容積獎勵、容積移轉下的上限(基準容積)
,所以不是說商三560%就是只能蓋到560,只要你有容積bonus,都還能再疊上去,但也不是
無限制的增加,危老或都更分別有乘1.3、1.5的上限(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部分獎勵類
目也有上限(詳細我忘了,但小沈為什麼聲明裡面會宣稱,我都有遵守1.2、1.5的上限啊,
湊數字的行為就是來自於此)
雖然我知道大家之前在研究的時候會從,容積一直給會爆掉這不符合直覺去思考,但是在目
前規定下仍是合理的。而這更說明了為什麼公共用地在利益衡量原則下(都市計畫學的一個
原則),會更可以基於公益性或需要性去嘗試拿比較多的容積,因為地都是政府的,他可以
有效管控這裡要做高度利用,那裡改作低度利用,這樣的使用強度和交通動線安排是可安排
、可預期的。
附上好理解的圖
https://i.imgur.com/oAAc6WD.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