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檢調及獄方毋須為阿北而遵守程序及義務

作者: lovelebron24 (2016 Hail LBJ)   2024-09-14 03:31:26
我覺得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及兩公約等相關法規對於罪犯權利保障太寬容了,對於執
法者執法日漸不便,尤其是針對目前在土城那隻 木可 賤畜,讓他不斷猖獗,以及牠家人
、陣營支持者不斷亂事、擾亂社會秩序。
如果下次若要偵訊牠的時候,檢調毋須再踐行刑訴法定程序及兩公約規範義務了,牠根本
不配擁有法律上的權利及受保障,因為牠藐視法律,踐踏法治,「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
人之身」、「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如果牠在偵訊時再出現否認、不知道、說謊等情形
,直接施展酷刑刑求牠,讓牠從實招來來認罪。
等訊完還押至看守所後,獄方毋須為牠遵守刑訴及兩公約規範義務,可以盡情的對牠施展
酷刑,例如:把牠換房到與具有暴力犯罪、反社會傾向的人犯們同房,因為牠本身也具有
反社會人格,或是長期丟進違規房與世隔絕。同時,禁止接見律師及拒收外界送牠的會客
菜及生活用品、禁止牠吃獄裡的三餐,及禁止牠在獄裡保健保享用醫療照護,我們人民的
血汗錢及國庫不該花在那群人渣賤畜身上,要吃三餐及醫療請牠們自己掏錢來,沒錢就套
牠最常嘴的:「去死一死!」。除此之外,對於那種賤畜,獄方可以任意施暴,因為牠是
人渣賤畜。
等證據搜查完後,希望檢方起訴求處牠重刑:死刑,請求一審法院判處牠死刑及褫奪公權
終身,不得上訴直接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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