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24-09-14 10:20:06
※ 引述《cblade (cblade)》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33/posts/1063998915094395
: 2.轉錄來源︰
: 黃珊珊FB
: 3.轉錄內容︰
: 【國土署長表示:地方政府以 #細部計畫 訂立容積獎勵,#上限不得超過20%,是所有各
: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共識。】
: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法定容積)、卻刻意忽略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 第25條正是地方政府可經由細部計畫可自訂容積率(獎勵)…..
: 台北市既然是以『細部計畫』規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發展局
: 依法在細部計畫審議案中審議容積獎勵上限20%,內政部國土署都表示這是全國一致標準
: ,公務員應該都很清楚相關法規授權,誰敢知法犯法?
黃珊珊真的很讓人瞧不起
作為一個法律人,作為一個律師
結果以誤導別人的方式散布錯誤訊息只想要獲得政治利益
她只講什麼國土署表示可以用細部計畫訂立容積獎勵 上限不能超過20%
但不跟你講來源,不跟你講台北市有制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而且這個條例第一條明文規定: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臺北市都
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也就是說這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就是為了都市計畫法、為了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制定的
這個毫無廉恥的法律人卻不告訴你這個事實
假裝台北市沒有管制規範
然後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
不只有商三容積率限制
還在「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中
制定了容積獎勵如何取得
但這個無恥的法律人不告訴你台北市早就制定了自治條例管制容積獎勵
: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 #細部計畫 規定地區
: 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並依
: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
對啊,依據本法第23條規定程序辦理
然後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條
本法就是都市計畫法
然後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2項授權內政部訂立審議原則
內政部也因此制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https://tinyurl.com/2876rs9x
其中第八點規定: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所以很明顯
不管是依據上面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制定原因 還是依照內政部審議原則
所有台北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都要受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限制
這些監察院報告有沒有寫?有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
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
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黃珊珊看了監察院報告
卻不跟你講監察院講的很清楚為什麼容積獎勵不能亂給,管制的法源依據在哪
她擺明知道京華城案件涉及的法律核心問題在哪
所以她不敢講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規定
不敢講第11章
卻還是隱匿核心訊息騙你
這不是無恥,什麼才是無恥
我以前對黃珊珊印象很好
現在我只覺得這個人不但臉皮厚
而且毫無道德節操
身為一個律師、法律人、政治人物
卻連最基礎的人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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