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件事比較奇怪的是
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560%往上)
一開始被市府駁回
京華城本來就應該尋求行政救濟
京華城的確也提行政訴訟
但是京華城卻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7月16判決(法院也認為僅是一次性保障)駁回訴訟(京華城公司敗訴)前的109年7月3日,另再循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提細部計畫修訂案,用以爭取本案560%×20%容積獎勵;而臺北市政府竟然也配合受理 (節錄監察院報告)
這邊就是詭異的點
台北市政府前後的立場差異是怎麼來的
既然樓地保障有爭議
訴訟進行中當然是靜待判決結果
結果京華城在判決前趕快另闢蹊徑
照理說這時北市府應該是說
本件訴訟繫屬中請待判決結果再處理
然後當結果出來之後就可以直接再次駁回
偏偏市府就受理了、還通過了
那這樣之前的行政訴訟是搞笑還是幹嘛?
這些疑點跟立場轉換
不是現在用什麼監院忽視台北市施行自治條例就能帶過
況且監院報告也明確跟你說超過560%
牴觸上位規範
台北市施行自治條例也是透過都市計畫法授權頒訂,竟然都牴觸了那也是無法適用
更不用說監院也提到「獲得容積獎勵」、「申請人負擔貢獻程度」,對價明顯不符
總之現在黃33的說法
跟當初法院結果出來硬要轉彎一樣
監院跟法院判決出來後又再拿一條沒寫到的來轉移焦點
但問題就是到底為什麼要一直幫京華城法外創設容積獎勵呢?
※ 引述《cblade (cblade)》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33/posts/1063998915094395
: 2.轉錄來源︰
: 黃珊珊FB
: 3.轉錄內容︰
: 【國土署長表示:地方政府以 #細部計畫 訂立容積獎勵,#上限不得超過20%,是所有各
: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共識。】
: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法定容積)、卻刻意忽略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 第25條正是地方政府可經由細部計畫可自訂容積率(獎勵)…..
: 台北市既然是以『細部計畫』規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都市計畫委員會與都市發展局
: 依法在細部計畫審議案中審議容積獎勵上限20%,內政部國土署都表示這是全國一致標準
: ,公務員應該都很清楚相關法規授權,誰敢知法犯法?
: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 #細部計畫 規定地區
: 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並依
: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 #都市計畫委員會全程直播公開透明
: #公務員絕不可能明知違法知法犯法
: #都發局公務員與都委會委員幾十個人難道都圖利
: #查了很久才搞懂
: 4.附註、心得、想法︰
: 原來只要地方政府訂定細部計畫,容積率就可以過關,
: 加上阿北公開透明,相信底下公務人員,看來是沒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