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沈政男:京華城改建案當然沒有違法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24-09-17 11: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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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改建案當然沒有違法 柯文哲不可能弄懂法律細節:都市計畫法位階高於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條例 京華城改建案因不適用土管條例而走都市計畫法二十四條 適用土管條例目前
僅兩案且以代金為之 走都市計畫法二十四條尚有另外一案】
民眾黨提出京華城改建案適用法律說明,遭藍綠議員批評,問題是後者根本也沒有搞清楚相
關法條。
藍綠議員最愛講的是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簡稱土管條例,他們認為:為什麼京華
城案不走相關法條,可見違法!
是這樣:可見他們沒有把都委會的相關會議記錄看清楚,其實從監察院,一直到北檢與羈押
庭、高院抗告法官也都沒有看清楚。上頭一條一條寫得很清楚,京華城改建案就是不適用土
管條例的容積獎勵,最主要是,基地已經開挖八十一趴,超過規定的七十趴,若要重新開挖
會有安全疑慮;再來,因為航空管制,若依土管條例申請,只能蓋出超矮超小的可憐建築,
對都市發展無益;還有,至今台北市只有兩案走土管條例的容積獎勵,而且是以代金方式為
之,也就是繳錢換取,對都市發展也沒有幫助。
這樣,清楚吧!
就因走土管條例不可行,於是改走都市計畫法二十四條。土管條例怎麼來的?依據都市計畫
法而訂定,而都市計畫法二十四條直接從母法出來,法律位階當然高於土管條例。
綠營議員就說,有其他案子使用都市計畫法二十四條?
可見你沒看都委會紀錄。京華城改建案是第二案,先前已有一案使用了,位在信義區;當然
計畫內容不盡相同,但精神就是自訂細部計畫,突破通土管條例的原則性限制,比如採用增
額容積等。
至於藍綠議員都提到的,台北市都市計畫法自治條例二十五條,說是「市政府才能自提細部
計畫,而京華城改建案是商人提出」,顯然犯了邏輯上的錯誤:既然市政府可以提出細部計
畫,為什麼不能由商人自提,藉由審核來間接提出?不管誰提,最後審核還是台北市政府,
二十五條的含意就是都市計畫除了通盤計畫,也可因地制宜,更改細部計畫,這是很簡單的
道理。
高雄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就講得很清楚,容積獎勵(或增額容積)有好幾種方式,除了三十
年以上建築改建,也有捷運站五百公尺內的都市計畫。第二十四條之五:大眾捷運場站、鐵
路地下化車站為中心,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經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得申請增額容
積,申請上限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十(高於獎勵容積的百分之二十上限),並應
提送都設會審議。
民眾黨引用台灣省的版本,沒有捷運站這一項,於是綠營議員與糊塗律師網紅就說,「那法
條只適用三十年以上老建築,京華城沒有蓋那麼久!」根本沒有了解立法精神。
然而,民眾黨說,「全國的都市計畫,有二十趴的容積獎勵上限」,當然是正確的,只是適
用的地方法條不完全相同,偏偏台北市在這方面沒有訂出施行細則,只有都市計畫施行自治
條例,而且沒有訂定容積獎勵上限,因此台北市都委會說,「準用督更條例」。
這樣,有看懂嗎?如果沒有,事情那麼多的柯市長,如何弄清楚?當然是交給底下的專業人
員來辦理。
柯市長的意思是,這案子已經弄了三十年,商人覺得被市府霸凌,而且反覆陳情,於是下條
子看看團隊人員能否有其他辦法來處理,而不是要你違法圖利。
京華城案的癥結,就在於三十年前人家捐了三成土地,台北市府給了六七八趴容積率,後來
生意不好,想要改建,採用六七八趴容積率,你不允許,只好告到行政法院,結果一審判商
人敗訴,於是反覆陳情。那個行政法院官司還沒定讞,商人還可以上訴,但透過陳情,跟台
北市政府一起想到了都市計畫法二十四條的走法,避開土管條例,於是有了現在的京華城改
建案。後來的方案是二十趴容積獎勵,算起來總容積率接近六七八趴,再加上商人花錢買的
轉移容積,才有八四〇趴總容積率。
京華城改建案蓋好以後,樓地板面積就是三十年前那樣,只是原本是蓋百貨公司,現在改成
了蓋商辦。
你說,生意不好,是商人的事!是啊,過去三十年就這樣放給它爛,但柯市長不願意,於是
惹上了官司。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沈大老分析京華城案,引用都市計畫法24條表示京華城的容積獎勵本來就是合法的。
只是因為台北市沒有訂立施行細則,所以都委會才會準用都更條例。
嗯,他要不要看看自己在說什麼?
還說商人與北市府一起想到引用都市計畫法24條避開土管條例咧。
他是不是在指控北市官商勾結啊?
再來
根據內政部的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八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你要怎麼繞過土管法啊?
你yo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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