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09-18 07:46:20
噓 ericekin: 領底薪的公務員 114.34.86.172 09/18 06:05
噓 ericekin: 都委會中有反對和同意,應該問都委會全 114.34.86.172 09/18 06:53
→ ericekin: 體,同意的點是什麼 114.34.86.172 09/18 06:53
→ tommy508: 如果是柯一人下決定,你的論點沒問題, 49.215.24.46 09/18 07:21
→ tommy508: 現在如果是一群人表決出來的結果,那就 49.215.24.46 09/18 07:21
→ tommy508: 麻煩了 49.215.24.46 09/18 07:21
所以有人看不懂核定的意思?都委會的審議結果如果沒有台北市長的核定,是不會發生
任何法律效力的,而柯文哲要負的就是個核定的法律責任,跟都委會的決定一點關係
都沒有,他不能拿都委會來當藉口推卸責任
第 23 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
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
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0559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核定」與「備查」兩者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
項應由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否則不生核
定法律效果
主 旨:有關所詢行政法上「核定」與「備查」疑義,及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之效
果,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辦公室 102 年 4 月 23 日舒國字第 102042301 號函。
二、按「核定」係指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必須依法定
要件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於尚未決定前,該事項無從發生效力;
「備查」則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
關或主管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
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準此,核定
與備查之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項應由上級
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之,否則不生核定之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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