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沒了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09-19 00:47:19
法盲不要再耍寶了啦!
來看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4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
上 訴 人 鄭金盛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林秀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93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653、771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六、政府採購法上所稱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並不以實際承辦
、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
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
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
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始符立法本旨。是同法第15
條第1 項之機關承辦採購人員,所稱「承辦」,指辦理機關
採購業務並擔負其責任者而言。亦即從採購之簽辦逐層審核
至機關首長核定該採購業務等流程之相關人員均屬之。倘其
採購依法令應經上級機關核定,則該上級機關含機關首長在
內之相關人員,亦屬該條規定之承辦採購人員。原判決本此
解,以:福興鄉公所有關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工程新建、規
劃設計等採購定作業務,均由鄉公所建設課基層人員實際承
辦,上訴人雖非屬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之基層承辦、監辦採
購人員,惟其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 項、公務員法制及分
層負責明細等規定層層審核、核定福興鄉公所各項工程採購
程序之辦理,其實質上對於該公所之工程採購業務,具有參
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依政府
採購法之立法意旨,屬政府採購法所指負責承辦、監辦政府
採購之人員。所為認定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執上訴人無
承辦、監辦採購業務之職掌,並非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
理準則所稱之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指摘原判決違法。此
部分持憑己見而為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人家最高法院就清楚的告訴你了,只要你有核定權,在該案件上簽名蓋章,你就要
負責,不管你是不是直接承辦人員,而都市計畫法第23條一項也規定得很清楚,直
轄市細部計畫審議結果,仍要經直轄市政府首長核定才會生效,沒有什麼都委會決定一
切的說法,你直轄市政府首長本來就有審查權,決定其是否合法而准予通過,或不
合法予以駁回,今天你KP既然在該公文上簽名蓋章予以核定,依最高法院 106 年
度台上字第 3479 號刑事判決意旨,你就是實際負責人,依法就要負核定的法律責任,
跟都委會的決定一點關係都沒有,小草們就不用拿都委會決議來作墊背推卸責任了,
這在法律上根本說不通,最高法院根本不會理你的,就別在那邊垂死掙扎了!
第 23 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
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
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0559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核定」與「備查」兩者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
項應由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否則不生核
定法律效果
主 旨:有關所詢行政法上「核定」與「備查」疑義,及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之效
果,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辦公室 102 年 4 月 23 日舒國字第 102042301 號函。
二、按「核定」係指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必須依法定
要件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於尚未決定前,該事項無從發生效力;
「備查」則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
關或主管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
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準此,核定
與備查之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項應由上級
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之,否則不生核定之
法律效果。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
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引述《tommy508 (人人有功練)》之銘言:
: 柯文哲方面一定主張
: 決議是都委會共識決,簽發也是彭代行甲章批示,他只是依據決議辦事
: 彭振聲一定也是一樣的主張
: 檢方現在就是要找明知違法而為的證據
: 所以現在一直找當時反對的委員來問話
: 看看開會過程中又沒有暗示,明示指導一定要過,或有沒聽到風聲某某委員有異樣等等
: 重點在於明知違法而為,但如果找不到柯,彭施壓給委員的力證,那還真的不好辦
: 但如果找到對價金流,上面的就就不用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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