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府不能自創容積獎勵
因為沒有法源依據啊,監察院是這樣認定
但是看一下都市計畫法台南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
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655
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都市計畫書訂定之增額容積、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
七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與第五十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
及及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額度規定之累計上
限,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前項所稱增額容積,指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配合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需要,於變更都市計畫
之指定範圍內增加之容積。
從這邊不就看到台南市可以用都市計畫書訂定增額容積?
台北市其實也有不那麼明確,但勉強可以解釋的規定啦
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
但問題是這條審核的是「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不是都市計畫委員會,而且也只能通盤規範,不可能給你個案自提創設
推 laoabo: https://reurl.cc/OrQM8r 這個嗎? 114.36.13.156 09/23 12:09
這邊已經有人把相關公文找出來了
看起來每個都有寫法源,而且也不是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