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就是要看到才能駕駛
過路口就是要看清楚才能行駛
甚麼沒看到,或A柱擋住都不能當成藉口
本次台中公車司機說他沒看到,理由根本不成立
公園眼科是火車站周邊,路這麼小,本來就應該慢慢駕駛
更況倖存的學姐說他們當時看到司機停下來,以為他要禮讓
那就說明司機看到了,但是由開車起步才撞到的
可以調閱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確認司機是否有停頓再開,那就是有看到人了
但是行車本來就應該看清楚,到路口本來就應該禮讓行人
以前沒有法律所以很多人沒有禮讓行人,現在都規定沒有禮讓要罰6000了
沒看到人不能成為理由;只是要確定司機有沒有說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