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黃珊珊:北市府在京華城案中
: 以「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範法定容積
: 細部計畫審議容積上限,於法有據
: 簡七段向都發局索取資料,得到回應如下:
: https://i.imgur.com/llsP5M5.jpeg
: 「京華城案依都市計畫法24條辦理,非依自治條例第25條辦理」
: 浮木是不是又少了一根 QQ
黃珊珊是連凹兩次 連錯兩次
首先 京華城案的母法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黃珊珊為了要硬凹護航 去扯位階為自治條例的台北市土地使用自治條例第25條合法
你他媽母法就違反了還去找子法說合法合規
就好比一條行政命令違憲 你還在那邊蝦BB 說這條行政命令合法合規
可以實施 不爽我要去跟大法官辯論一樣腦殘
這是錯一 這錯一已經被今天的北市府都發局打臉了
然後是錯二 要講自治條例對吧??那我們就看自治條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商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 百分之五十五 百分之三百六十
第二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六百三十
第三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五百六十
第四種 百分之七十五 百分之八百
前項建築基地如臨接最寬道路之面寬達五公尺以上,其基地範圍內以十五
倍面寬為周長所圍成之最大面積,得以最寬道路計算容積率,其餘部分或
面臨最寬道路未達五公尺者,以次寬道路比照前述劃分方式計算容積率,
並依此類推;但無法包含於本項劃分方式之範圍內或臨接道路面寬均未達
五公尺者,其容積率以百分之三百計。
建築基地因受限於第一項建蔽率規定,致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
面積建築者,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一、第一種商業區,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百分之七十。
三、第三種商業區,建蔽率百分之七十。
四、第四種商業區,建蔽率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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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沒有??
請問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
到底哪裡說可以替商三土地自創20%的容積獎勵??
這條明顯是在限制商業類土地的建蔽率與容積率的天花板
而且甚至放寬條件只限於建蔽率
結果黃珊珊可以解釋成"可以開放商業類第三種土地的容積獎勵20%"?????
黃珊珊是不是以為 隨便拿個法條 不管內容胡說一通就可以騙得到小草
(更別提法條用錯 而且法條內容也錯 雙錯)
而且小草還會白癡到相信 反智到直接把腦袋變成漿糊然後從腦洞流出來
變成政治殭屍 只以政治意識形態做為行動原則
而完全不管正常人應該有的思考與邏輯模式
呢??
我怎麼覺得 最看不起小草的
其實就是民眾党自己本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