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kban (馬克白)》之銘言:
: 奇怪
: 柯黨是不是除了啊蔥,33是法盲律師
: 其他人也都不懂法律啊
: 選罷法第 26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圖利罪就在貪污罪章裡面
: 也就是說文哲只要一被確定罪
: 終生都不能選總統了
: 那這個文哲還有什麼用?
這一條需要三審定讞後才不能參選
京華城案子很複雜,三審定讞大概十年左右吧。
這十年多的時間
柯文哲能選個2~3次總統大選
當選當然沒什麼好說了
落選個兩三次
那也跟總統大選無緣了
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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