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黃珊珊FB

作者: carlkan (煩躁中)   2024-09-27 14: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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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都市計劃主管機關國土署長吳欣修已以都市計劃專業公開發聲,因應地方發展不同
,都市計畫法規本就授權地方政府可以透過『細部計畫』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一
般性容積獎勵上限20%;但為求謹慎,我正式發函請國土署就「容積獎勵」法規部分釋疑
,回文整理要點如下:
(1)監察院有鑑於全國缺乏總量容積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糾正
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不周,內政部著手修正台灣省都市計劃施行細則,各直轄市政府得於各
該直轄市施行細則明定容積獎勵上限額度【一般地區(基準容積20%);都市更新地區(
基準容積50%)】。
(2)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由土地權利關係人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
細部計畫。其係為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法源依據之一。
(3)無論依據由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迅行變更」,抑或依第24條由地主「
自提」細部計畫,其計畫內容關於擬定或變更容積率事項,均仍應『回歸主要計畫』及『
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
(4)獎勵額度與貢獻負擔程度間是否符合對價性等因素,於『都市計劃施行細則』或『細
部計畫』明定通案性規定,.....『避免』就特定或單一對象於細部計創設獎勵項目,以
建立永續、公平、公正的都市計劃制度。(避免?還是禁止?顯然沒有強制規定禁止細部計
畫個案變更)
上面是國土署回文和署長講的話是一樣的,細部計畫本來就是地方職權,一般性容積獎勵
20%上限也是全國一致的通案原則。細部計畫決定容積率,更是台北市行之多年的方式。
台北市在106年曾就內政部通案原則提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0條之6修正
案,但議會沒有通過,所以台北市沒有如其他直轄市訂有通案原則,
都委會還是依照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以『細部計畫』決定各基地的容積率與容積獎勵,就個別案件審議認定,
例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中給予立體連通道獎勵20%上限。
所以,法定容積560%是該基地容積率的基本『地板』、法定容積的20%是獎勵容積的『天
花板』,也是都市計畫委員會可以在『細部計畫』給予一般性容積獎勵的合法授權範圍。
這樣的結論,也應證台北市政府現在說明該案的相關公開展覽及都委會的流程,都依照《
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辦理。
附註、心得、想法︰
1.國土署沒有針對京華城案做出回應,其他都是謊33的腦補。
2.https://reurl.cc/4d8a63
根據雜草自己提供的檔案,
開宗明義就說京華城案是地主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的細部計畫案。
(這不是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細部計畫案)
計劃案第3頁更說明容積獎勵的依據,
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增列獎勵項目(即京華城去自創的容積獎勵),
跟游淑慧議員問到的內容一樣。
3.https://imgur.com/NuLJ9kx、https://imgur.com/ccvJ4eq
根據游淑慧、簡書培議員的紀錄,台北市政府也明白表示
京華城案沒有依照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給予容積獎勵或調整容積率。
4.謊33卻帶領雜草,硬說京華城案是北市府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給京華城容積,既不管當事人北市府怎麼說,也不管京華城細部計畫案是怎麼寫
霸王硬上弓到如此境界,說你有用就是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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