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翁曉玲稱死刑釋憲「未必能拘束立院」 5

作者: anomic24 (若彧)   2024-09-28 08:14:00
鏡週刊
翁曉玲稱死刑釋憲「未必能拘束立院」 5連押韻嗆卓:再把立院當空氣不會客氣
文 /謝文哲
攝影/鄒保祥
由於朝小野大,近來行政院與立法院衝突不斷,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27日)就在質詢時痛
批行政院長帶頭搞對抗,更脫口5連押韻句子嗆聲「如果行政院繼續把立法院當空氣,立法
院也不會客氣」。此外翁曉玲對於先前大法官針對死刑的釋憲判決也不甚滿意,直呼「大法
官的解釋未必能夠完全拘束立法院」,他們可能會修出跟大法官意見不盡相同的法。
翁曉玲今於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開頭就表示卓榮泰擔任過立委、行政院祕書長和民
進黨主席,應該同意「國家要進步、不能走回頭路」,但是她認為卓這4個月來好像回到過
去20年前陳水扁當總統朝小野大的時代,行政機關帶頭行使抵抗權、反國會、搞杯葛,質疑
「依法行政難道不是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嗎?」
對此卓榮泰回應稱朝小野大是現在的政治生態,但他們不會用過去思維跟做法與現在國會做
任何對抗。翁曉玲接著詢問卓是否知道為什麼這次立法院要退回中央總預算?並解釋最主要
原因是行政院把立法院當空氣,把國會決議當成耳邊風,直批卓眼中只有黨意沒有民意。
翁接著開始羅列卓政院杯葛了國會改革法案、不遵守NCC組織法、不依據《原住民禁伐補償
條例》編列足夠經費,其次還有未調高公糧收購價格、未執行電價凍漲和解禁大陸旅行團等
,翁曉玲稱,她認為政院這種態度在他們看來就是藐視立法權。
翁曉玲繼續批,卓現在就是視民意於無物,擺爛、搞對立,質疑政院仗著不編預算立法院也
不能怎樣,讓她十分感慨。期間卓榮泰幾度試圖反駁稱他們沒有不尊重立法院,不過翁曉玲
對於卓榮泰的解釋並不領情,直呼政院就是投機取巧,強調他們退回總預算就是希望政院可
以編列合理預算、考察民意,不要把錢浪費在不應該花的地方。
接著卓榮泰再試圖解釋為何這次編列預算會達3兆這麼高,翁曉玲則要求讓她先說完,接著
便一連講出5句押韻句子嗆聲:「如果行政院你繼續把立法院當空氣,那麼立法院也不會對
你客氣,最後呢國家搞得烏煙瘴氣、民眾一肚子氣,坦白說賴政府也占不到便宜。」
質詢尾端時間,翁曉玲則就先前大法官針對死刑進行釋憲一事進行質詢,翁曉玲指出大法官
這次釋憲造成社會很多不滿,且大法官雖然沒有宣告死刑違憲,但設下很多條件,已達成實
質廢死的目的。
翁曉玲接續詢問卓榮泰,是否贊同大法官所言,因死刑是剝奪人民生命權最重要的問題,要
採最高的程度保障,要求各級法院都要一致決?對此卓表示,他認為大法官設下的條件未來
可以用修法來符合,但他不認為這等同實質廢死。
不過翁曉玲指出,這次憲法法院的裁判,她看起來是有7位大法官完全贊同釋憲理由,5位大
法官分別提出意見,並有1名大法官完全反對即支持廢死,她再問卓這代表什麼意義?卓回
答「討論過程有相當的意見分歧」,翁曉玲表示肯定後續稱「代表這份判決內容有高度爭議
」,她認為有滿多大法官是反對的,也很難服眾。
針對後續修法,翁則叫來法務部長鄭銘謙詢問是否有所準備?鄭銘謙表示已依據宣判意旨,
就《刑法》進行研修。翁接著表示,對此立法院也會提出相關修法案,並詢問如果到時候他
們通過了一個跟大法官意見不盡相同的法律,政院要如何因應?是否會適用新法、依法行政

對此卓榮泰有些疑惑,表示當然可做修法討論,但還是要在社會共同標準底下,不過翁曉玲
接著就直指,立法院擁有立法權,守護憲法、維持合憲秩序不是只是大法官的責任,他們立
法者也有相同責任,他們須在符合憲法意旨、憲政秩序、國情文化和考量實務問題上進行合
理修法,特別是這次大法官裁判未來會對基層人員造成更沉重的工作量,所以他們一定會要
綜合評估各方面的狀況再進行修法。
翁曉玲接著稱,她想說的是「大法官的解釋未必能夠完全拘束立法院」,更何況是這個憲法
裁判明顯有高度爭議,恐怕未來也會影響司法事務運作,所以她作為立委一定會負責地、更
切實際、尊重民意地進行相關修法,希望他們修出來的法,行政機關必須要依法行政。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40927edi044
憲法教授翁曉玲,卻是憲法法盲?
陳前大法官春生,有辦法容許家裡有這種「學者」?
這咖真的比黃國昌還扯,黃國昌至少還可以說是民訴學者所以對其他法領域沒那麼熟,只能
用政治語言炒作民粹;但這咖是憲法教授欸,結果整天帶頭在立法院講一堆狗屁不通的白癡
法盲言論。
死刑的憲法法庭判決,是能有什麼高度爭議?她到底有沒有去翻過各位大法官出具的部分不
同意見書,跟查詢主文立場表?
大法官的解釋未必能拘束立法院?不附理由的這樣宣稱?立法院難道就不用遵守法律?立法
院難道就最大,可以自己無限上綱立法?
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
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
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
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
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二年
判字第六一0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
翁教授,要不要對本號大法官解釋,表達一下意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