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怎麼感覺是一整個犯罪集團啊?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9-29 10:38:32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說真的 扁味濃...
: 怎麼感覺北市府 威京 議員
: 京華城案是一個疑似犯罪集團啊
: 北市府: 柯 李
: 威京: 沈 朱
: 議員: 應
: 陸續增加中 很大機率會多一個「柯家」.......
: 真的很有扁案再現的既視感
整理一下裁定書論述:
李文宗部分(不認罪)
羈押原因:
依卷內事證,李文宗所涉之具體犯罪事實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檢察官調查釐清,且不能排除
仍有與被告具有利害關係之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被告為脫免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
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使案情
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羈押必要性:
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李文宗人身自由之私益及
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
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

朱亞虎部分(認罪)
羈押原因:
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
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
虞。而且朱亞虎與沈慶京等人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節之具體犯罪事實,尚有諸多疑
點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釐清。綜核上開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羈押必要性:
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
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如對朱亞虎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
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

兩者的「羈押必要性」內容都相同,只是原因不同而已
因此理論上來講,都脫離不了「在逃共犯」的問題,可是問題在於地檢署既然不知道他們
的身份、下落,又憑何等理由來押人?
而且按照這論述而言,朱亞虎大概就是富有人家的形象
但李文宗則是不同一回事,被認定的是具備勾串潛在嫌犯的可能性...
反正不管怎樣,目前無保請回的陳文鐘(現任台北市大安警分局組長)、前行程秘書黃心
緗、前秘書黃婕穎等六位證人,以及沈春池文教基金會前秘書長童中白、前京華租賃公司
負責人洪秀鳳、監察人范雅琪、陳秀桃、劉芷安、財務人員黃淑雯等六位被告還處在很危
險的狀態下,一刻都不能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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