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的狀況下(在道德和法律之前),任何人在遭遇到他人生命的威脅時,一定都希望保
住自己的生命,哪怕是讓威脅他生命的人死去。因為求生是人類的本能。
這個自衛的權利是在法律和道德之前就存在的。
那些在生命受到威脅時,無法行使自衛權的人,是因為他們被施暴者算計,以致於在武器
不平等的不公平情況下,無從行使他們的自衛權而被殺害。
國家、憲法,當然要保障人民的生命權,但是,請問:在殺人犯殺人的當下,國家、憲法
保障了受害者的生命權了嗎?
國家、憲法,在殺人犯殺人的當時,無法保障受害者的生命權,卻在殺人犯殺了人之後,
努力保障了殺人者的生命權,這樣合理嗎?
殺人者在殺人時,有為被害者主張生命權嗎?
殺人者在殺了人之後卻主張自己的生命權,這樣合理嗎?
憲法如果是全民的總意志產物,那麼,憲法所規定的事項應該由全民共同遵守,一個違反
憲法對生命權保障規定而殘殺他人的人,是否有權利要求法律來保障自己的生命權?
法律如果無法保障受害人的生命權在先,事後保障殺人者的生命權在後,複又責怪被害者
家屬復仇的心理不文明,這不啻是自命清高,慷他人之凱的偽善者。
人,原本只是自然狀態下的個體,經過合意而離開自然的狀態接受多數統治、接受法律系
統的管制,因此,作為司法的機關,不能忽視人民自然的權利,而自任權威,恣意而為。
死刑,不過只是在回復被害人天然自衛的權利,懲罰不遵守合意所訂的法律的人而已,國
家的法律應該要這樣才是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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