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議員黃紹庭坦承助理費匯配偶帳戶 遭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9-30 21:14:21
※ 引述《heinse (B3:神奇IDの愛貓人士)》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張已亷、蔡孟妤高雄30日電)
: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浮報助理費遭聲押,高雄地院今天開庭審理,他坦承將公費
: 助理費匯入配偶帳戶等犯行,遭羈押禁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說,現階段不進行黨紀處
: 理。
查到的官腔版本(高雄地方法院原始稿):
一、被告黃紹庭在經訊問後,並坦承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且有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
2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必要性:
被告在廈門知悉遭檢調單位執行搜索調查程序後,雖於113年9月29日返台並配合說明。然
依被告的出境紀錄,其有頻繁入出國情形,且自承其配偶及子女長年定居於美國,該居住
房產為其等名下所有,其本人也取得美國國籍,顯見被告具有逃亡國外之相當生活經驗、
人脈、家庭支援及經濟條件。再衡以本件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規避刑責之可能性自較一般輕罪案件為高。綜合
以上各情,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雖於本院訊問時,改坦承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名,然其就人頭助理是否實
際擔任助理工作、與人頭助理間是否達成將薪資回捐予服務處之協議,即有關罪名構成要
件及主觀犯意成立與否之情節,仍有所辯解。
四、被告於檢調人員詢問之初,泛稱不清楚服務處經費運作事宜之情形,而關於人頭助理
之助理費用是否經人頭助理同意而回捐予服務處,人頭助理是否於服務處實際參與業務;
及按月匯入其配偶名下高雄銀行帳戶之資金實際運用情形等情,被告所述仍多有與共犯及
證人所述、卷內客觀書物證不符之情形。且經執行人員於被告父親住處查扣疑似預先演練
詢問內容之串證筆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五、審酌本案依目前偵查之進程,尚待多名公費助理到案說明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實際薪資
發放及任職情形,且被告指示按月匯入其配偶名下帳戶之資金用途亦待釐清,衡以被告於
本案中立於主導之核心地位,且其所為如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罪,對於社
會公益之輕害非輕等情,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尚不足以侵害較小之手段達成有效防免之效果
,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為有效防止串滅證,應予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其中第四段是中央社「大部分」沒有記載到的
就裡頭提到的「不清楚經費運作」等說法,理論上議員、立委不是理當對涉及本身的一切
事情最清楚嗎?
難道這又是在大難臨頭之時,蓄意裝蒜的表現?
至於不以黨紀處分,這是不同一回事、無關聯的問題,在這邊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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