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藍白不終止廢死兩公約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24-10-04 09:31:16
※ 引述《art1 (人,原來不是人)》之銘言:
: → CenaC: universeor 你可以回一篇文 好好解釋兩公 101.10.105.104 10/04 01:52
: → CenaC: 約哪裡寫有廢除死刑啊 101.10.105.104 10/04 01:52
: 現在是變成台灣不算締約國就等於兩公約沒有寫明廢除死刑了嗎?XDDDDDDDDDDDD
: 但台灣還因為兩公約訂定了施行法耶
: 公約要求廢除死刑,台灣訂定施行法,CneaC:我看完了兩公約了,沒寫廢除死刑 XDDD
第 六 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
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
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我大概覺得你的中文不好
第六點的意思不是告訴你本公約"廢除死刑"
否則第二點就不用寫了 直接寫廢除死刑不是比較快?
照你邏輯 你會不會覺得訂公約是白癡 前面寫了這句
"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公約不牴觸之法律,
不得科處死刑"
我國訂立死刑條件完全符合第二點描述
後面的第六點 意思是他們是最終目標 但是並不是立即執行
看來我是不是要跟你家人說不要再出來丟臉了??
民進黨教不好的 ChatGDP來教你閱讀如何
這段文章的內容似乎是基於一份國際條約或公約,探討了死刑的適用條件和限制。從文章
的語氣和內容來看,該文件的立場並非直接要求立即廢除死刑,但有明顯的傾向於限制其
使用並最終廢除死刑。以下是具體解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這強調了每個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權,並且法律應該保障這一權利
,禁止不合理地剝奪生命。這句話表明對生命權的高度重視,暗示反對任意使用死刑。
死刑僅能對最嚴重的罪行執行:第二段表明,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只能適用於「
情節最重大的罪」,並且必須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這實際上是對死刑的應用做出了非常
嚴格的限制。
不得減免國家在防止和懲治殘害人群罪方面的義務:這表明,即便在涉及種族滅絕等情況
下,國家也不能以此條文來迴避懲治這類嚴重罪行的義務。
死刑受刑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利:這段強調,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特赦、
減刑或大赦,這進一步顯示了對死刑的謹慎態度。
對未成年人及孕婦的保護:第五段指出,未滿18歲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對懷孕的婦女也不
得執行死刑。這進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適用範圍。
不可阻止廢除死刑的進程:最後一句非常關鍵,它表明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來延緩或阻止
死刑的廢除,這明確傳達了公約的最終目標是廢除死刑。
總結:這篇文章表達了對生命權的高度重視,並對死刑的適用設置了嚴格的條件和限制。
特別是最後一條,清楚指出了締約國不能阻止或延遲廢除死刑的進程。因此,這份文件雖
然沒有直接表達立即廢除死刑的立場,但可以視為是支持逐步廢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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