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欸欸憑什麼扣押土地啊!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10-05 06:02:01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案,4日又有重大發展,檢方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副市
長彭振聲涉嫌配合威京集團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20%,圖利威京集團獲利111億7023萬6000
元,屬於不法利益,聲請扣押鼎越開發公司所有坐落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
土地,即目前改建中的京華城土地,禁止該土地移轉第三人,以便保全日後追徵不法所得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已裁定准予扣押。
笑死!是有人看不懂追徵不法所得的意思嗎?
我國自10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沒收新制」,以「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中心
,將「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而非刑罰,具有填補舊法嚴重漏
洞的重要意義,強調任何人不能因為犯罪而保有不法所得。刑法第38條增列了「第三人沒
收」,擴大沒收的主體範圍,除了犯罪者的財產外,縱使財產是屬於沒有參與犯罪之「第
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只要檢察官查到的證據可以認定第三人名
下的財產,包含不動產及動產,來自於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所得,都可以用聲請宣告沒收的
方式來剝奪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之財產。例如詐騙集團車手或是機房把詐騙來的款項
拿來買超跑、名錶或是珠寶,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依照新法都可以聲請沒收。縱使第三
人將犯罪所得變價、出售,國家還可以「追徵其價額」。
檢察官現在的做法就是把你第三人鼎越所取得的土地視為犯罪所得的變形,縱使處分予
第三人,或由第三人直接因犯罪人行為所得,仍得依刑法第 38-1 條二項之規定沒收,
又容積率並非獨立財產權,是跟著土地所有權的跑的,當然就只能扣押你的土地,並追
徵其變賣所得,誰在跟你民事假處分、假扣押的?又不是在追償債權?哪來的民事訴訟法
適用,你連法條都搞錯,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引述《vcbxnzm (㊣﹋)》之銘言:
: ※ 引述《cwc5566 (張無忌5566)》之銘言:
: : 欸欸檢察官憑什麼扣押土地呀?
: : 大家都知道圖利的標的是容積率的話
: : 那他應該扣押容積率呀
: : 土地本來就是京華城的憑什麼扣押土地?
: 京華廣場容積率 560% 是監察院給的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99/8208169
: 之後合法花錢買來 30% 容積轉移
: 以及找柯P 喬來, 有違法爭議的 20% 容積獎勵
: 560% x (1+30%+20%) = 560% x 1.5 = 840%
: 當中合法的部分是 560% x (1+30%) = 728% 容積率
: 再往上的 560% x 20% = 112% 才有違法爭議
: 北檢的聲請與北院的核准明顯失當, 最後恐怕會有國賠的疑慮
: 1. 要扣也只能扣 112% 容積率, 為什麼偷換概念土地全扣禁止買賣?
: 2. 假處分/假扣押 都要拿出相同價金, 因為控方又不見得贏
: 同等價金才不會漫天喊價, 趁機任意侵害被告的財產權
: 北檢有拿 111 億出來押嗎?
: 3. 112% 容積率, 得在市場上賣掉房子才會有不法所得
: 土地扣起來不得買賣, 號稱的 111 億不法所得, 根本還是未遂
: 如果 2027 年京華廣場最後應北市府糾正, 只蓋出 728%
: 就算完銷, 哪裡不法了?
: 現在北檢是開始玩有罪推定? 所有男性都是強姦預備犯全部抓起來?
: 難怪押兩次才把柯P押起來
: 邏輯程度令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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