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
二審維持原判
然後看一下很多綠畜爭辯的外國人也可國賠部分
一審判決主文,原本高雄養工處是寫
原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之規定,而大陸地區並無如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項之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本件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簡單說就是如果今天把大陸地區看成外國,那國賠要那個國家也有才能適用,但是大陸地區
沒有公共設施意外的國賠所以不適用
結果法官說
國家賠償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於82年8月5日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本件經本部
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民進黨發現幹事情大條趕快改函釋XD
結果二審一樣維持原判
不過高雄不愧是民進黨縣市
這個要是最後定讞對民進黨太難看
就趕快轉彎不上訴了改和解
直接讓這個國賠案終止
但是這個法律攻防
就是告訴各位
中華民國就是把大陸地區當國內啦
賴清德再怎樣嘴砲都出不去
根本是壓住綠猴的五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