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08 13:30:12※ 引述《nogood (nogood)》之銘言:
: 垃圾檳榔二度拒絕應訊
: 那麼就讓牠無限期延押好了!有阿扁當前例
: 從羈押到定讞直接轉龜山監獄
: 台灣司法史上,有哪一位犯人可以拒絕應訊的?
: For example ?
先說延長羈押的部分: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明定,偵查中不得超過兩個月,至多得
延長一次、為期兩個月
如果柯文哲不認為檢察官可以用其他案件為緣由,在延押期滿後離開時再次被逮捕,可以
試著搞拖延戰術,使地檢署飽受疲勞轟炸...
再談拒絕應訊的部分:
不管這是否為心虛的表現,一次就算了、二次必然要起疑心
而假若真的遇到「暗示性審問」的事情,縱然行使了緘默權、拒絕回應,這在一定程度上
將引來更多輿論懷疑
與其搞得如此難看,不如盡力證明自己的清白(或甚至質疑證據力等),這應該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