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逆轉!朱亞虎發回更裁4小時「再遭羈押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10 06:38:00
※ 引述《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閔文昱/台北報導
: 台北地方法院於9日晚間處理京華城案的新進展,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的羈押抗告
: 成功,晚間7點30分發回北院重開羈押庭。不過,北院9日晚間10點35分召開羈押庭,歷
: 經1個多小時開庭,北院稍早再裁定朱亞虎羈押禁見。
目前暫時還沒看到理由書或摘要
只是既然仍裁定應羈押,相信在理由方面,應該不可能會再用「在美國有生存能力」,而
需要轉找其他證據來「自圓其說」了...
不過是否要說「翻車」之類的話,現階段還言之過早
畢竟沒人知道一審(裁)和更審(裁)的認定法官是否為同一人,而如果確定是不同人,
則應不存在中立性的問題。
無論如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中:
第一款的「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第二款的「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第三款的「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
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間、第二款及第三款的文字遊戲,確實給了法官心証空間,因此才會搞
成這種尷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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