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1目辦理戶籍登記中的出生登記資料內含性別登記。
同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變更,應為變更。
再按照同法第46條當事人是變更登記申請人。
希望變更登記的人依據21條與46條請求性別變更。
到戶政事務所會是,戶政事務所會告訴你,內政部曾經提出函示表示要變更性別登記要繳交2分精神鑑定變性診斷跟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等等的證明書,所以沒證明書你沒辦法變更登記,於是會申請否准。
希望變更登記的人就會去行政訴訟。
現在的問題在於戶籍法沒有法源依據授權內政部可以出這份函示,所以只要去打官司,通常會因為違反法律保留增加法無明文限制與有違比例原則,最後戶政事務所必須准許同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