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目前主張是的
: 用的都是這條
: 一、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光看內容啊
: 我的理解是
: 假設行政院編兩兆,你立院不能多行政院編出兩兆零一元
這部分如果有看舊制的大法官解釋文,應不難理解
釋字第二六四號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
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
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
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釋字第三九一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
,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
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
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
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
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
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
不許。
釋字第五二零號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
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
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
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
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
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
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
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
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
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
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
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
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
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而假如行政院想著要再為釋憲聲請,自然就得涉及對上述解釋的變更問題
只是這種情況要持續多久,則看相關單位的意願了...
: 但反對者用的是這條
: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
: 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是立院針對所提預算案,不得加錢
: 是在審政院預算時,不能要求加錢
: 不是說立院不能通過大撒幣法案來花錢
: 譬如之前的老農年金就是如此
: 法案已過,你政院也沒覆議
: 就有義務依法編列預算
: 現在沒編
: 反而是政院違憲
: 來個憲法高手討論看看吧
: 雙方都拿憲法說對方違憲
: 想想也挺爆笑的
這問題在當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提及關於總統國慶報告、質詢、同意權行使、調查
權、聽證會等部分曾出現過了,現階段尚未有任何判決
如今再從事相似手段,要講不奇怪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