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應曉薇助理 北檢聲請具保停押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22 17:07:04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北檢檢察官今天下午聲請延長羈押應曉薇、沈慶京
: 台北地方法院已經收到聲請狀
: 10/23下午審理沈慶京延押庭
: 10/24上午審理應曉薇延押庭
: 應曉薇助理吳順民
: 北檢檢察官今天下午向台北地方法院
: 聲請具保停押
: 法官預計10/25下午審理吳順民具保停押庭
: 大家怎麼解讀北檢動作?
臺北地檢署除了毛姓教保員案外,另發關於此案的通稿
內容如下:
一、就應姓、沈姓被告部分:
(一)應姓、沈姓被告於113年8月29日、30日經法院裁定羈押2月,檢察官就相關犯罪事實
,分別於9月6日、11日、13日、20日、24日、10月15日訊問應姓被告;另於9月9日、11日
、19日、25日、10月11日、18日訊問沈姓被告,使之陳述意見及答辯,並保障渠等訴訟防
禦權之行使。
(二)就應姓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與沈姓被告共犯同
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貪污治
罪條例第15條之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等罪嫌,其與共犯或證人間就相關犯罪事實之供述
歧異,且就其收受威O集團政治獻金部分,仍待追查相關證人或可能之共犯,有事實足認
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併考量其與該集團案關人員間之聯繫緊密,若未予延長羈押,
恐加深案情隱晦不明,難以有效追訴。
(三)就沈姓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與應姓被告共犯同條例
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與彭姓、柯姓被告共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
管監督事務圖利等罪嫌,考量仍有多名共犯或證人目前任職威O集團,而沈姓被告擔任該
集團主席,對集團員工具有實質影響力,且依目前調查獲悉之事實,亦足認其有滅證、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依目前偵查進度,仍有部分證人或可能之共犯尚未到案說明,若未
予延長羈押,恐使案情隱晦不明之危險驟升。
(四)應姓、沈姓被告之延押聲請書已於今(22)日上午送交法院。
二、就吳姓被告部分:
吳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審酌其所涉及之案關
事實,於羈押期間已使其充分陳述及答辯,雖仍存在羈押之事由,惟無羈押之必要,而得
以具保替代羈押,爰依法於今(22)日上午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鑑於本案在押被告是否聲請延押,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
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爰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說明如
上,附此敘明。
說到提訊時間點,大概都和媒體的吻合
至於柯文哲、彭振聲等部分(約二個星期後屆滿),目前尚無傳聞,只能繼續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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