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https://i.imgur.com/TlbdxkE.jpeg
羈押被告
偵查中:可押2個月
審判中:可押3個月
可延長羈押
偵查中:可延一次。每次2個月
審判中:一、二審各可延三次,三審可延一次。每次2個月
最多可羈押時間
偵查中:(2+2),共4個月
審判中:(3+2+2+2)+(3+2+2+2)+(3+2),共23個月
總計27個月
——————但以上只是原則——————
例外一: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後段規定
如果是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不適用上面說的「審判中」羈押期間限制
例如收賄罪最重本刑是無期徒刑
則「審判中」羈押期間規定要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
https://i.imgur.com/zzSP6vU.jpeg
一、二審各可延六次,三審可延一次。每次一樣2個月
所以「審判中」會變成
(3+2*6)+(3+2*6)+(3+2),共35個月
例外二: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規定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通常是三審法院才會發回
也就是說如果發回二審
那二審就可以重新再一次羈押
羈押期間也重新照上面規定的走
發回越多次
羈押也可以一直重新起算
理論上可以一直押下去
押到案件確定為止
不過例外的例外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有規定
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也就是說即使一直沒完沒了的發回
「審判中」累計最多只能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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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一個案件之下
最慘最慘的情況
偵查加上審判的羈押期間就是五年四個月
當然如果有另外的案子
就另當別論
那就是再開新局繼續玩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