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越公司不服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扣押京華城土地
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法官受理 經過三天評議
今天晚上8時裁定: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簡要裁定理由要旨: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本案興建中之辦公大樓雖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
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
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
又縱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本案柯姓犯罪嫌疑人、彭姓犯罪嫌疑人有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
違法行為,然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
綜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