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insinal (Rhythm of the Night)》之銘言:
: 今日黃國昌的毀憲力作開獎
: 一張考卷100分,應該也有幾題過關合憲的吧
: 但我翻了很多新聞,很黃國昌到底哪幾題擴權合憲了
: 爭議條文全數違憲,以大學考試申論題來看就是考試考零分吧
看了立場表之後,只能說一切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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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項次│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
│第一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謝大法官銘洋、尤大法官伯祥 │
│ │詹大法官森林、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陳大法官忠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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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尤大法官伯祥 │
│(一)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第二項 │全部同意 │ │
│(二)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朱大法官富美、│ │
│ │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張大法官瓊文(除立法院職權行│張大法官瓊文(立法院職權行使│
│ │使法第 15 條之 2 第 2 項部│法第 15 條之 2 第 2 項部分│
│ │分外) │) │
│ │ │ │
│ │詹大法官森林(除立法院職權行│詹大法官森林(立法院職權行使│
│ │使法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第│法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 │3 項、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規│項、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
│ │定,及同條第 2 項關於「就其 │,及同條第 2 項關於「就其職 │
│ │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
│ │政策議題」規定部分外) │策議題」規定部分) │
│ │ │ │
│ │蔡大法官彩貞(立法院職權行使│蔡大法官彩貞(除立法院職權行│
│ │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使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 │項「重要政策議題」部分) │2 項「重要政策議題」部分外)│
│ │ │ │
│ │ │ │
│ │尤大法官伯祥(除立法院職權行│尤大法官伯祥(除立法院職權行│
│ │使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使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 - │
│ │2 項部分外) │重要政策議題部分合憲,但與第│
│ │ │15 條之 1 第 2 項一同違憲、 │
│ │ │第 2 項部分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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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一)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三項 │全部同意 │ │
│(二)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詹大法官森林(除「被質詢人不│詹大法官森林(「被質詢人不得│
│ │得拒絕提供資料」部分外) │拒絕提供資料」部分) │
│ │ │ │
│ │蔡大法官彩貞(除「有其他藐視│蔡大法官彩貞(「有其他藐視國│
│ │國會之行為」部分外) │會之行為」部分) │
│ │ │ │
│ │朱大法官富美(除「並經主席同│朱大法官富美(關於「並經主席│
│ │意」、「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同意」、「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
│ │」部分外) │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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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三)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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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全部同意 │ │
│(四)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除關於「被質詢人違反本條第 1│關於「被質詢人違反本條第 1 │
│ │項反質詢部分之規定,主席得予│項反質詢部分之規定,主席得予│
│ │制止」之規定部分外) │制止」之規定部分,亦違憲。)│
│ │ │ │
│ │朱大法官富美(除關於被質詢人│朱大法官富美(關於被質詢人未│
│ │未具理由拒絕答復,主席得要求│具理由拒絕答復,主席得要求答│
│ │答復,及被質詢人有其他藐視國│復,及被質詢人有其他藐視國會│
│ │會行為,主席得予制止部分外)│行為,主席得予制止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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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五)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蔡大法官彩貞、│
│(六)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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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朱大法官富美 │
│(七)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蔡大法官彩貞、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一)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二)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三)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尤大法官伯祥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第四項 │全部同意 │ │
│(四) │蔡大法官烱燉、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許大法官宗力(絕無提供虛偽資│許大法官宗力(其餘規定係應立│
│ │料具結部分) │法院要求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
│ │ │料具結部分尚屬合憲) │
│ │ │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尤大法官伯祥(全部規定均違憲│尤大法官伯祥(全部規定均違憲│
│ │) │) │
│ │ │ │
│ │詹大法官森林、蔡大法官彩貞、│詹大法官森林、蔡大法官彩貞、│
│ │朱大法官富美(全部規定均合憲│朱大法官富美(全部規定均合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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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五)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蔡大法官彩貞、│
│(六)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七)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四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八)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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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一)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全部同意 │ │
│(二)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尤大法官伯祥 │尤大法官伯祥(關於「聽證相關│
│ │ │事項依第 9 章之 1 之規定」部│
│ │ │分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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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三)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四)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五)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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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六)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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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全部同意 │ │
│(七)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蔡大法官彩貞、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詹大法官森林(本項規定合憲)│詹大法官森林(本項規定合憲)│
│ │ │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朱大法官富美、尤大法官伯祥 │朱大法官富美、尤大法官伯祥(│
│ │ │檢察機關偵查中案件,立法院應│
│ │ │停止行使調查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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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八)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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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全部同意 │全部不同意 │
│(九)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 │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黃大法官昭元(除有關「人民」│黃大法官昭元(不具政府人員身│
│ │部分外) │分之人民無出席為證言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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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
│(十)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十一)│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全部同意 │ │
│(十二)│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
│ │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尤大法官伯祥(除調查專案小組│尤大法官伯祥(除調查專案小組│
│ │部分外,均合憲。) │部分外,均合憲。)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十三)│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十四)│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五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十五)│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呂大法官太郎 │
│(一)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尤大法官伯祥(全部違憲)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陳大法官忠五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尤大法官伯祥(全部違憲) │
│(二)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三)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尤大法官伯祥(全部違憲) │
│(四)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五)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
│(六)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張大法官瓊文、詹大法官森林、│
│(七)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六項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
│(八)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
│ │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第七項 │全部同意 │全部不同意 │
│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 │
│ │黃大法官昭元、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陳大法官忠五、│ │
│ │尤大法官伯祥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張大法官瓊文、蔡大法官彩貞、│張大法官瓊文、蔡大法官彩貞、│
│ │朱大法官富美(關於質詢部分)│朱大法官富美(除質詢部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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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項 │全部同意 │ │
│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 │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 │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
│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
│ │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 │
│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 │
│ │ │ │
│ │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 │
│ │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
│ │尤大法官伯祥(除立法院職權行│尤大法官伯祥(立法院職權行使│
│ │使法第31條外) │法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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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就其中情節來看,許宗力院長全部都站在「同意」的一方,難道沒有任何一個是他反對
編入主文的嗎?
但不管怎樣,這已經足以列入歷史,並且作為教科書題材,授予法學生關於「立憲精神」
的各種奇妙之處了...
要修讀法學系的話,未來還得拜讀這門判決
才能闖關進入司法機構或擔任律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