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憲法法庭:藐視國會罪違憲 立法目的難謂

作者: Caroney (做想做的事)   2024-10-26 09:41:01
憲法法庭:藐視國會罪違憲 立法目的難謂正當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聽證會舉行」部
分,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最
重罰鍰10萬元等規定,違憲失效。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其中第九章之一「聽證
會之舉行」多項規定遭疑違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
釋憲。
爭議重點在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規範聽證會舉行部分,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缺
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得經立法院會決議,最高處新台幣10萬元罰
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
20萬元罰鍰。
因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以及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所定
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義務範圍,憲法法庭今天宣判日起立即失效部分如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條之5第2、3、4、5、6、7項規定。
其中第2、3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
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
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4、5項規定,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
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
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第6、7項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
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
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立法院為利於各種委員會審查立法院院會交付的議案,明
定委員會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舉行公聽會與聽證會,於其所定程序與內容未逾越立法
院憲法職權與憲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屬國會自律的範疇,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因此,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以舉行聽證會的方式開會,並邀請行政院
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人員到會備詢者,這些人員有到會備詢,並就詢問事項為適當說明
的義務。
但是,他們也有可以拒絕答覆或提供資訊的正當事由,包括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
三人基本權及國家安全與福祉等憲法上極重要公益,以及依法和依契約被詢問人有保密義務
者,仍得拒絕答覆或揭露相關資訊。
楊皓清表示,政府人員須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並為說明或陳述意見,是基於責任政
治下,行政院須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法要求,乃屬政治責任的一環,他們備詢與說明義務非屬
法律義務與責任,因此立法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對政府人員施以法律制裁,以
此方式迫使他們履行到委員會備詢的義務。
因此,政府人員於聽證會所為證言或陳述,於涉及事實時,雖然應如實說明,但是就發言內
容所負責任,仍屬於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編輯:吳協昌)1131025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10250337.aspx

#犬法官:政府人員有到會備詢義務,但沒有「講實話」的義務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行政首長的備詢與答詢,或行政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到會說明, 均
屬憲法義務,其義務不履行所引發的是政治責任問題,而非法律責任。」
我就問在你犬法官學的「金字塔形法位階」裡,憲法的下一層是「政治」嗎?為什麼針對違
反憲法義務的行為律定法律責任叫違憲,搞笑膩
而且我事務官又不選舉,到底有三小政治責任可以負?掯
#還有人事同意權審查,犬法官居然認為「立法院只能贊成或是反對,但不能要求被提名人提
交資料或保證說實話」,那立法院到底要審查三小朋友?媽的敗壞國家憲政民主法治就是這
些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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