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60%民意 怎不倒閣?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4-10-28 12:22:28
噓 deann: 倒閣以後如果還是多數 總統會辭職嗎 笑死 220.128.121.214 10/28 12:06
→ deann: 依照民主責任政治 應該讓多數黨組閣 220.128.121.214 10/28 12:07
→ deann: 連日本也懂得要組國會穩定過半多數來執政 220.128.121.214 10/28 12:07
笑死!你真的有律師資格嗎?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
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
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
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都講得那麼清楚,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長,倒閣的後果也是行政
院長負責,干總統何事?你如果那麼討厭總統,怎麼不去罷免彈劾總統?只敢跟行政院長
作對?
不過我笑你藍白辦不到啦!連只要過半同意得倒閣不敢提,更遑論要2/3同意的罷免
第 2 條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
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
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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