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仔細看 大法官沒有完全否定國會調查權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2119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其中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
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憲法法庭認定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
要求,判決違憲。因此,包含本條第2項、第3項後段等多項延伸條文皆在失去依附後,一
併失去效力。
而第45條第1項中其餘部分之規定,憲法法庭認定須是與立院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
,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若是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
,僅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含調閱
權)要件。於此前提下,剩餘的部分條文才沒有牴觸《憲法》問題。
簡單來說 其實立院還是可以行使 然後只能對行政機關 不能對一般民眾
然後必須是立法院多數決議 並且由立委親自擔任
目前客觀來說 藍白過半的情況之下 還是可以再跑一次程序成立調查超思專案小組的
其實大法官也是聰明人
誰都不得罪的
※ 引述《linein (linein)》之銘言:
: 首先
: 大家最關心的
: 如果不來作證
: 韓國有什麼相關責任:
: 根據《國會證人和鑒定等相關法律》,
: 若被要求作為國政監察相關的證人或參考人出席,
: 任何人都必須遵從。
: 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
: 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或1000萬至3000萬韓幣的罰款。
: 再來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之研究報告:
: https://reurl.cc/qvjOgy
: 南韓最近的新聞:
: http://i.imgur.com/hD6549Q.jpg
: 為什麼南韓會設立這樣的制度?
: 把事情攤在陽光下
: 滿足國民知的權利
: 保障人權,不被骯髒的行政機關掩蓋
: 另外,跟台灣一樣
: 都是不能干預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