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京華城弊案
被告彭振聲涉犯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北院法官今天下午6時裁定
主文:「彭振聲自民國113年11月2 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法官裁定延押理由:
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彭振聲
自承部分事實,也有羈押聲請書、延長羈押聲請書所附事證可以勾稽,彭振聲涉犯5年以
上重罪、犯嫌重大。而彭振聲和本案共犯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也有待檢察官釐清。
本件依然有諸多重要待證事實尚未查明,而且彭振聲目前仍有不據實陳述的情形,彭振聲
和共犯間具有互相配合不實陳述的動機及可能,應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的可能性
。衡酌羈押對被告的權利限制、以羈押手段防免被告與共犯勾串,確保本案司法權行使之
有效程度,因此裁定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