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許宗力院長施政紀實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24-10-30 10:21:30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1188093-68fc8-1.html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221436-a257e9aa1bc04ced9682752f19b05dd6.html
備份
https://imgur.com/Gz2lD3M
https://imgur.com/s5YA0FH
許院長的施政成績
許院長改革司法不移餘力
可能有好有壞
保護被害人 增加訴訟外解決機制
國民法官法 大法庭制度 勞動事件法
大家覺得哪個最好呢?
許宗力院長施政紀實
113年10月25日司法周刊第2231期
105 年 11 月 1 日許宗力院長上任
後, 基於社會各界對司法改革的熱切
盼望, 乃從人民觀點出發, 以人權保
障為理念, 推動務實而有感的司法改
革。 各項業務從釋憲、 法院組織、 民
事、 刑事、 行政、 少年、 家事、 司法
人事、 司法行政、 司法 E 化等, 均從
堅守司法獨立、 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
程序的價值基礎上出發, 研擬各項務
實可行的施政方案, 積極推動落實,
回應人民的需求。 8 年以來, 在全體
法官及司法同仁的共同努力下, 各項
改革措施均有相當成效, 茲以紀實方
式略述如后。
壹 司法改革成效
為回應各界對於司法全面性改革的
呼聲與期待, 105 年 11 月總統府啟動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廣邀各領域
專家與人民一同參與, 共同尋求改革
方針, 於 106 年 8 月 12 日召開總結
會議, 同年 9 月 8 日發布司法改革國
是會議成果報告。
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來, 司法院
已完成並經立法或修法通過的法律案
共計 39 項, 行政命令案共計 135 項,
已實施的行政措施共計 46 項, 8 年來
的司改重點成效如下:
一、 國民法官法: 所有年滿 23 歲
的國民, 都有機會走入法院參與重大
刑事案件審判, 讓判決的思考角度更
多元。 實際參與的國民法官均抱持正
面肯定的態度, 法院判決更能得到全
民的理解、 信任及支持。
二、 終審法院實施「 大法庭制度」:
讓法律見解爭議可以得到統一答案,
使司法實務界及一般民眾, 都更能預
見法院裁判結果, 提升司法公信力,
也藉由公開辯論的法庭程序, 讓司法
更加透明。
三、 憲法訴訟法: 憲法審查得以司
法化、 法庭化、 裁判化, 並透過裁判
憲法審查, 讓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更加
全面。 新制施行後, 審判效能提升,
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提高, 展現大法官
維護憲政秩序、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
功能。
四、 勞動事件法: 弭平勞資雙方
訴訟地位上的不對等, 並在先調解後
訴訟的原則下, 提升勞資紛爭的處理
效率, 迅速、 妥適、 專業、 有效、 平
等處理勞動事件, 當事人滿意度也達
85%。
五、 營業秘密保護新制: 透過管
轄法院的規定, 讓審判更專業, 並引
進日本專家查證制度等措施, 營業秘
密保護更趨完備, 提升國內產業競爭
力, 讓護國群山安穩發展。
六、 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 加強
保護被害人的隱私、 開庭陪同、 修復
式司法等措施; 也明定被害人的程序
參與權及陳述意見權, 讓被害人能全
程參與訴訟過程。
七、 訴訟外紛爭解決( ADR) 機
制: 除建置查詢平臺便利民眾查詢
外, 持續精進民事及家事調解效能,
推廣各類訴訟的調解程序, 提供民眾
解決私權紛爭的多元選擇。
八、 少年及家事司法新制:「 少年
事件處理法」 將曝險少年去除犯罪標
籤, 透過行政、 司法協力合作, 讓曝
險少年循序回歸社會。「 家事事件法」
增訂嚴重病人保護安置規定, 協力建
構穩固的社會安全網。
九、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將
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
理的事件, 改於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的
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建構堅實的訴
訟結構, 並以巡迴法庭、 線上起訴、
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 兼顧人民訴訟
便利性。
十、 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爭取增加
司法機關總員額 1,100 人, 多管齊下
推動各項減輕負擔之改革, 例如裁判
書簡化、 推廣各類訴訟的調解程序、
修正各類訴訟法規、 擴大司法事務官
辦理事務範圍、 多元進用法官、 司法
E 化, 以及推動中的「 金字塔型訴訟
制度」, 打造堅實的第一審及嚴格的
法律審, 澈底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等。
貳 施政紀實
一、 釋憲業務
( 一) 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 更名為「 憲法訴訟法」: 以全面
司法化為取向, 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
之方式, 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
之憲法法庭運作模式, 更加實現憲法
保障人權意旨, 於 111 年 1 月 4 日施
行。 又為因應實務運作修正部分條
文, 憲法審查程序更完備, 自 112 年
7 月 7 日施行。
( 二) 大法官解釋: 自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 月 3 日憲法訴訟法
施行前為止, 新收計 3,076 件, 撤回
5 件, 不受理結案 2,763 件, 召開大
法官全體審查會 727 次、 大法官會議
81 次, 公布解釋 73 件, 其中 9 件行
言詞辯論。 重要解釋例如: 第 748 號
【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第 781 號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第 782 號【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第 783 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
產及商業法院。
5、 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專業法庭
( 股)、 勞動專業法庭( 股)、 指定法
院設置國民法官專業法庭、 整併國安
軍事專業法庭( 股)。
三、 民事業務
( 一) 修正「 民事訴訟法」: 使 89
年增訂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更臻
健全, 於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 修
正「 個案濫訴防杜及程序簡化」 部分
條文, 於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修
法保障兒少權益, 落實身心障礙者權
利公約, 於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
修正有關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
抗告程序及當事人書狀格式之規定,
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
於 112 年 11 月 29 日公布。
( 二) 制定「 勞動事件法」: 因應
勞資爭議之特性, 在既有的民事訴訟
程序架構下, 適度調整勞動事件爭訟
程序, 以達成勞資爭議的實質公平審
理, 有效的權利救濟之目標, 自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
( 三) 制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
迅速、 妥適、 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
爭, 健全公司治理, 提升經商環境,
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
( 四) 修正「 強制執行法」 第 122
條, 關於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生活所必需之認定標準。
( 五) 增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 第 64 條之 2, 明定債務人與其扶
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之計算標準。
( 六) 建 置「 訴 訟 外 紛 爭 解 決
( ADR) 機構查詢平台」, 推廣法院
調解程序, 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紛
爭, 疏減訟源、 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 七) 推動重要措施: 合理減輕法
官工作負擔、 擬具民事訴訟標準化須
知、 建置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
及核發電子債權憑證作業、 編印非訟
事件處理中心實務參考手冊等。
四、 刑事業務
( 一) 制定「 國民法官法」: 推動
人民參與審判, 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
行。 司法院完備子法及配套措施, 並
成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
員會」, 定期檢討實施成效。
( 二) 修正「 刑事訴訟法」: 修正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相關規定, 保障
被告防禦權, 於 106 年 4 月 26 日公
布; 二審首次有罪判決可上訴第三
審, 以保障訴訟權, 於 106 年 11 月
16 日公布; 完善偵查、 審判及執行三
階段防逃機制, 於 108 年 6 月 19 日
與案】、 第 791 號【 通姦罪及撤回告
訴之效力案】、 第 793 號【 黨產條例
案】、 第 803 號【 原住民狩獵案】、 第
812 號【 強制工作案】 等。
( 三) 憲法法庭裁判: 自 111 年 1
月 4 日起至 113 年 9 月 30 日止, 新
收計 6,537 件, 撤回 15 件, 不受理結
案 6,059 件, 召開憲法法庭評議 398
次、 憲法法庭確認文本評議 43 次,
公布判決 48 件, 其中 23 件判決行言
詞辯論。 重要判決例如: 111 年憲判
字第 13 號【 健保資料庫案】、 111 年
憲判字第 17 號【 西拉雅族原住民身
分案】、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 限制
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 誹謗罪案( 二)】、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 搜索律師事務
所案】、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 公然侮
辱罪案( 一)】、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
【 死刑案】 等。
( 四) 學術研討: 舉辦大法官釋憲
70 週年之系列活動、 每年舉辦大法官
年度學術研討會、 舉辦 2023 年憲法
論壇。
( 五) 推動重要措施: 爭取加入
CODICES 資料庫、 憲法法庭對身心
障礙人士司法近用權之檢討及改善、
大法官解釋案列為國家檔案( 含政治
檔案) 移轉檔案局保存、 編譯( 印)
國內外憲法裁判與釋憲制度參考書
籍等。
二、 組織制度
( 一) 司法院組織之調整: 因應
憲法訴訟法之釋憲制度變革, 「 大法
官書記處」 更名為「 憲法法庭書記
廳」, 自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 增設
「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以統整規劃
法治教育、 政策宣導之現有資源, 於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
( 二) 法院組織之變革:
1、「 法院組織法」 修正案: 建立最
高法院大法庭制度、 增訂審判權衝突
解決規範、 配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
新制修正相關規定。
2、「 行政法院組織法」 修正案: 建
立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 配合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修正相關
規定。
3、「 懲戒法院組織法」 修正案: 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 修
正為一級二審制, 職務法庭審理法
官、 檢察官第一審懲戒案件加入參審
員之規定, 邁向公務員懲戒制度新紀
元。
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修正案: 配合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制
定, 智慧財產法院改制更名為智慧財
公布; 增訂犯罪被害人一般保護及訴
訟參與規定, 於 109 年 1 月 8 日公布;
落實兩公約精神, 強化人權保障, 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增訂「 暫行安
置」 規定, 兼顧社會安全防護及精神
疾患觸法者人權保障, 於 111 年 2 月
18 日公布; 強化刑事訴訟鑑定制度,
嚴謹證據法則, 於 112 年 12 月 15 日
公布。
( 三) 全面修正「 刑事補償法」,
使受害人權益獲得實質平等且公平合
理的保障, 於 112 年 12 月 15 日公布。
( 四) 推動重要措施: 發布「 刑事
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建置
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保障性侵害犯罪
案件被害人權益、 合理減輕法官工作
負擔、 頒布「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
刑參考要點」、 優化量刑資訊系統及
量刑工具等。
五、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訴訟及公
務員懲戒業務
( 一) 修正「 行政訴訟法」: 增訂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專章, 開啟我
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 於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 行政訴訟 E 化
再升級, 於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正公
布; 「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於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
( 二) 修正「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 針對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建構
更具專業、 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之制
度, 為 15 年來最大幅度修法, 於 112
年 8 月 30 日施行。
( 三) 修正「 公務員懲戒法」: 建
立一級二審新制, 保障公務員權利,
於 109 年 7 月 17 日施行。
( 四) 研擬中的重要法案, 包括制
定「 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 持續研
修「 公務員懲戒法」 等。
( 五) 推動重要措施: 擴大電子訴
訟文書平台服務範圍至所有行政訴訟
事件、 建置「 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
統」、 重新翻譯「 德國行政法院法逐
條釋義」、 編印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
指引、 完善並推展替代裁判之紛爭解
決機制、 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等。
六、 少年及家事業務
( 一) 修正「 少年事件處理法」:
觸法兒童回歸教育及社政體系、 導入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強化少
年主體權、 資源整合再提升, 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 完備少年事
件移送法院前之正當法律程序, 強化
少年事件被害人之保護, 於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
( 二) 修正「 家事事件法」: 配合
民法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 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 配合精
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 增訂嚴重病
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管轄法院, 於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
( 三) 推動重要措施: 與行政院共
同推展完備「 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
行」 修法新制、 建立少年保護管束風
險管理機制、 規劃成立北部少年及家
事法院、 保障未成年子女表意權、 強
化程序監理人制度、 精進家事調解減
輕法院負擔、 推動「 司法院精神衛生
法專家參審制度推展實施計畫」 等。
七、 司法人事制度
( 一) 爭取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
額法, 增加司法機關員額 1,100 人。
自 105 年 12 月起陸續新增法官 131
人( 計至 113 年 8 月底), 司法事務
官 62 人、 少年調查( 保護) 官 75 人、
家事調查官 67 人、 書記官 438 人、
法警 83 人、 執達員 117 人、 錄事 160
人、 庭務員 47 人、 法官助理 459 人、
約聘辯護人 32 人( 計至 114 年預算
員額編列完成時止)。
( 二) 修正「 法官法」: 建立法官
評鑑新制及職務法庭參審制, 使法官
的監督淘汰機制更有效率、 更加透
明、 公開且嚴謹, 於 109 年 7 月 17
日施行。 為強化審判公信力, 112 年
4 月 26 日修正公布職務法庭改採公開
審理原則。
( 三) 擴大辦理法官多元進用、 研
商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 檢討法
官遷調制度、 優化法官職務評定、 完
備法官進修、 健全法官評鑑、 提升候
補及試署法官裁判書類品質、 落實專
業法官證明書審查。
( 四) 推動法官助理增員計畫, 現
行法官員額( 不含院長、 庭長及審判
長) 與法官助理之員額比例已達 1: 1。
( 五) 建立性別友善職場與性別平
權之司法環境、 維護健康權、 建立工
時控管制度及優化加班值勤配套措
施、 爭取調增法警增支專業加給。
( 六) 落實員工身心關懷, 訂定司
法院及所屬機關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
案、 推動員工健康檢查之策進方案、
強化反霸凌意識宣導、 推動候補及試
署法官支持( Mentoring) 方案。
八、 司法行政業務
( 一) 推動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
化: 106 年成立「 裁判書類簡化暨通
俗化推動委員會」, 將推動成果於 109
年 4 月編印成「 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
化推動要覽」 一書, 並研擬各類裁判
書簡化原則及範本, 鼓勵各級法院法
官參考運用。
( 二) 推動友善法庭環境: 提供法
律扶助、 完善特約通譯制度、 精進法
庭無障礙設施。
( 三) 便民禮民措施: 全面更新法
院查詢機、 推動法院「 訴訟程序視訊
諮詢服務」 計畫、 推行當事人電子集
中報到、 運用司法志工提供友善溫暖
司法環境。
( 四) 依「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
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於 COVID-19
疫情期間透過遠距視訊審理、 電子傳
送文書等方式線上進行訴訟程序, 讓
司法權於疫情期間保持妥適運作,
公平正義不停擺, 發揮穩定社會之
功能。
( 五) 推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文
管理系統再造、 訂定「 法院電子卷證
歸檔及管理作業試行要點」。
( 六) 許宗力院長任期內, 法規異
動合計 979 次, 包括法律 109 次、 命
令 318 次、 行政規則 552 次。
九、 司法 E 化
( 一) 107 年發布第 1 期 5 年數位
開放政策, 112 年 8 月 9 日發布 2.0
版數位政策, 啟動未來 5 年訴訟流程
的全面數位轉型。
( 二)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 含
線上起訴) 服務平台陸續開放多項
服務。
( 三) 建置法庭中文語音辨識系
統; 在全國 21 所地方法院完成建置
28 間具有中文語音辨識系統的國民法
官法庭。
( 四) 自 105 年啟動建置第三代審
判系統, 各審判系統陸續於 108 年 7
月至 111 年 12 月完成, 有效維護資
安, 提高司法效能。
( 五) 司法院新版網站於 108 年 12
月正式上線。 110 年 5 月全數更新司
法院所屬 36 間法院及法官學院官網。
十、 司法與社會對話
( 一) 加強媒體溝通與新聞處理:
110 年 6 月起每月舉辦「 例行記者
會」, 並編印「 新聞及法治宣導參考
手冊」 供所屬各法院參照, 以主動、
積極、 正向之態度, 開啟司法與社會
的對話。
( 二) 政策宣導: 全方位宣導國民
法官制度; 109 年 11 月 28 日舉辦「 打
開司法院」 活動, 展現司法為民、 與
民親近; 製作「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系列宣導影片」, 兼顧民眾上法院權
益。
( 三) 分眾法治教育: 106 年起,
陸續啟用司法院 Line、 Facebook、 Instagram 官方帳號, 讓社會大眾以即
時、 正確、 易懂之方式認識法律常識
及司改政策; 107 年起於全國北中南
三地開辦「 司法影展」; 108 年起, 賡
續辦理「 大專校院法治教育創新行動
方案競賽」, 推廣校園法治教育。
十一、 辦公廳舍之改善
( 一) 已完成改建的法院: 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於 106 年 8 月、 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於 110 年 1 月完成遷建並啟
用。
( 二) 已核定之遷建計畫: 臺灣高
等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共同進駐
「 華山司法園區」、 臺灣高等法院聯
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 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三) 已核定新建法院專業辦公大
樓計畫: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
年輔導及家事保護大樓、 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聯合辦公大樓。
( 四) 規劃中新建計畫: 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司法園區、 屏東
司法園區。
( 五) 未來持續協助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遷建新北市土城司法園區; 因應
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發布, 籌劃古蹟
建物及用地更新再利用; 成立北部少
年及家事法院籌備處, 啟動中繼辦公
室之設置規劃。
十二、 國際司法交流之突破與拓展
( 一) 與國外司法機關簽署合作備
忘錄: 司法院於 106 年 12 月 7 日與
蒙古司法總委員會簽署合作備忘錄;
108 年 3 月 25 日與史瓦帝尼王國司法
委員會異地簽署合作備忘錄。
( 二) 赴國外參訪交流: 許宗力院
長於 106 年至 113 年間, 分別赴法國
參訪歐洲理事會、 赴英國考察量刑制
度; 並受美國聯邦司法中心邀請, 訪
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司法機關; 並
應捷克憲法法院邀請赴捷克考察法治
及民主憲政制度, 為我國國際司法交
流奠定堅實基礎。
( 三) 二度應邀參加世界憲法法院
大會: 106 年 9 月以非會員身分, 參
加由立陶宛憲法法院主辦之第 4 屆世
界憲法法院大會; 111 年 10 月第 2 度
以非會員身分參加由印尼憲法法院主
辦之第 5 屆世界憲法法院大會, 寫下
我國國際司法交流新篇章。
( 四) 我國法官協會於 112 年 9 月
16 日至 21 日在台北盛大舉行國際法
官協會第 65 屆年會暨成立 70 週年慶
祝活動, 共有 66 個會員國報名參加,
代表人數 204 人, 極有助於提升我國
司法之國際地位。
參 全民共享、 共同珍惜司法進步
的成果
一、 民調展現人民信任度提升
( 一) 從國內機構的民調結果顯
示, 自 106 年起, 民眾對於司法的滿
意度, 呈現上升現象。 另根據司法院
委託世新大學民意調查研究中心所作
調查:
1、 近 10 年民眾對法官的信任比
率, 從原本 3、 4 成, 自 108 年起持
續上升至 112 年為 58.7%, 不信任的
比率則從 108 年起持續下降至 112 年
34.7%, 顯示信任法官的民眾已高於
不信任。
2、 若以曾到過法院參與訴訟並有
開庭經驗之民眾做調查, 近 10 年對
法官審判公信力之滿意比率均維持在
5 成以上, 106 年以來呈逐年升高趨
勢, 112 年 65.2% 為歷年較高水準。
3、 律師近年對法官的信任比率,
從原本的 6 成, 自 109 年起突破 8 成,
111 年達到 85.8%, 且連續 4 年均維
持 82% 以上。
( 二) 國際指標, 如美國智庫傳統
基金會( Heritage Foundation) 的經
濟自由度指數、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
( IMD) 的世界競爭力年報, 亦顯示
近年來我國司法效能、 司法公正性已
有大幅成長, 已可與世界先進國家並
駕齊驅。
二、 司法改革已有一定成效, 全民
共享共同珍惜
從國內民調、 國際指標顯示, 我國
的司法受到民眾信任, 司法改革已有
一定成效。 一個獨立可受信任的司法
得來不易, 值得全民共同珍惜、 呵護
我們共同擁有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在既有基礎上持續深化、 茁壯, 讓司
法守護臺灣自由民主的成就, 全民共
享司法進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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