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首長決定颱風假的法源在哪裡?
事實上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而是中央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制定的"作業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22
本來是針對政府各級機關公務員及公私立學校訂定的,後來準用於公營事業,
但民間企業並不受該辦法直接拘束
第1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18條
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放假的要件是影響(通行或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
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影響交通但可繞路到達而無安全之虞,但會造成塞車遲到全勤獎金泡湯
這個似乎不在該辦法範圍之內? 當然人事行政局可以考慮因應民意加上去...
當然天災事前和事後的標準不會相同,颱風到達前是預測的問題,
只要有機率可能發生料敵從寬即便事後無風無雨也不能說亂放假,
事後颱風都走了風雨也停了,百分百確定沒安全問題還放假那可能就會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