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 7 條
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
之一者為限: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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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
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
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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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柯在被起訴後,「一審」的刑度超過十年,不用等到判決確定,就無法擔任政
黨負責人,依政黨法會被強制解任。
民眾黨只是一直推遲「後柯文哲時期」的解決方案而已,但就像柯說過的,你如果
不解決問題,問題就會解決你;除非柯無罪或被判十年以下,這終究是必須面對的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