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pasizeit: 罪證不足什麼時候可以當不羈押理由 203.204.195.174 11/02 00:34
笑死!法盲是不是不懂羈押的法定要件之一就是犯罪嫌疑重大,難怪一直跳針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然後KP被聲請羈押第一次被駁回的理由就是罪嫌不足,是抗告到高院才翻盤的,你怎麼又
不提了呢?
北院今3時許指出,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理由如下:
一、檢察官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2021年9月9日都委會第
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以及基於該會議
決議所生之:1.台北市政府以2021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
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2022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
法,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
,先予敘明。
三、20%之容積獎勵,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
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
告是否明知「20%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
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
」,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尚非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