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rue (purue)》之銘言:
: 剛剛看到燈泡媽的分享 法務部大幅提高了墮胎罪的罰金 沒想到台灣竟然還有墮胎罪 而且
: 沒有被黨廢掉 難道是在表態支持美國某黨嗎?
這主要得看對憲法中的「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究竟是要怎樣解釋才算貼切
理論上,除非基於疾病而致有危害母體健康之虞外,正常情況下是不容許「打掉」母腹中
的胎兒,否則便是違法
這直到現在未從《醫療法》或《刑法》中除罪化,因此仍須持續不例外地執行。
至於與美國「某黨」之間的關係,這時候扯上邊未免太牽強了
畢竟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後,一切既定程序蕩然無存
但該判例據查,未曾在台灣各級法院中受援用、參考,因此更不應生此類非必要的爭議,
導致對醫療體系信心盡失。
某種程度上,雖然值得深思
但未好好教育生命的意義前,一般上不該刪除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