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釋憲大解放 祕寶就放在那裡了

作者: afv (魁羽)   2024-11-04 18:48:06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一樣是民選當選的縣市長需不需要到議會備詢
: 民選縣市長需不需要面對縣市議員質詢
: 民選縣市長需不需要一對一接受縣市議員即時詢答
: 照最新大法官釋憲判例
: 照理應該民選當選的縣市長也可以不需要到議會備詢和即時即答的
: 祕寶原來就在釋憲那裏啊!
其實”質詢權”是內閣制或是總理等行政首長需經國會同意任命的國家,才有的權力。
在內閣制國家,質詢不單純只是立法權質詢行政權,而是國會議員質詢”具有行政官職”
的”國會議員”,本質上仍然是”國會議員”們的”內部討論”,故英國國會可以看到首
相跟議員”同僚”們唇槍舌戰的畫面。
而總理需要經國會同意任命的國家,自然也導致總理與內閣成員需到國會接受質詢。
而以美國總統制來說,台灣大法官的兩者皆民選,沒有誰對誰負責一說,就是從美國總統
制來的。
美國總統跟其行政官員,沒有被”質詢”的義務,只剩下美國國會就法律案、預算案或彈
劾案審議時,就獲取資訊的必要召開聽證會,要求相關行政官員或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資訊
,運作上是供國會對相關案件進行最後表決的依據,也因為是提供資訊,所以會有出席人
員先就議案闡述其意見與佐證,之後再由國會議員進行提問,而回覆過程中出席人員也有
律師陪同,類似一種出席法院作證的概念。
至於美國總統在國會的國情咨文,按某陣營的看法,確實就是一場總統以國會為舞台的演
講,國會議員無法在總統演講後提出質問,只能不鼓掌或是像裴洛西對川普咨文那樣,撕
川普發的演講稿稿紙。
至於台灣嘛,我國憲政體制原先是五權憲法但運作偏內閣制,所以當年行政院長要立院同
意任命,也要去立院接受質詢,而總統是透過國民大會間接選出,不具備直接民意基礎,
行政命令也需要行政院長副署才有效。
但七次修憲後,我國憲政體制大幅偏向五權憲法版總統制,總統具備直接民意基礎,且可
直接任命行政院長,行政命令更無須行政院長副署,只剩下行政院長與行政官員去立院接
受質詢,而不是像美式那樣開聽證會。
而台灣總統的國情報告,也類似美國總統的國情咨文一樣,純粹是增加總統表演舞台XD
至於地方政府的運作,就看地方法規怎麼寫了,但大法官是依照”現行憲法與增修條文”
判定”總統”不用被質詢,現行憲法與增修條文還是明文規定行政院長跟其他部長要去立
法院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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