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廉政署以「貪污」案由傳喚黃珊珊

作者: xra686 (索拉)   2024-11-08 14:42:27
※ 引述 《finhisky》 之銘言:
: 證人不能緘默?
: 第 181 條
: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 證人可以拒絕證言耶
: 還是要凹 拒絕證言 不等於 緘默
有的時候真的會被雜草笑死耶,
你貼181條,裡面說了前條,
都不用看前條就直接上喔?
來,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
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
定代理人者。
請問雜草,33跟文哲是什麼親密關係,
讓他不能做證?
是親人? 配偶? 還是是文哲的律師?
從昨天一堆雜草狂洗什麼
法院沒有認證違法貪污事實,
到現在連自己送錢、政治獻金都能扯,
真的萬幸台灣沒有交給這樣的政客來執政,
真的萬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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